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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管理义务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平台提供商应负有管理其平台的义务。即使在同一平台下,不同的经营措施其管理义务也是不同的。竞价排名模式中,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需要对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更多的监控责任。“红旗规则”的核心是如果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飘扬在其平台中,若平台漠视这面旗帜的存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法院也采取所谓的“红旗规则”来处理漠视商标侵权行为。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管理义务研究

平台提供商应负有管理其平台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因不同的经营模式而存在不同。这种义务责任首先体现在经营模式符合法律规定。平台提供商对于法律禁止建立的平台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深链聚合软件就不能通过非法手段破解正版视频网站的身份验证系统,绕过广告服务器,冒充特权用户从服务器直接骗取视频内容地址。就互联网发展的现状而言,各国一般都不禁止建立中立、开放的为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平台。在法律并无禁止的情况下,一般的互联网平台都应认为是合法的。对于法律无禁止的平台而言,不同模式的平台需要承担不同的管理义务。即使在同一平台下,不同的经营措施其管理义务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平台分为完全开放平台与半开放平台。完全开放平台提供存储、搜索缓存等技术支持服务,平台提供商不对行为人的资质与行为进行任何法律要求之外的管控。而半开放平台需要对行为人的资质与行为进行某种程度的监管,如C2C电子商务平台、网络租车平台。一般而言,完全开放平台承担较小的管理义务而半开放平台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完全开放平台一般不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与使用者的损害承担责任。在同一平台内,由于经营方式存在差异,其承担管理义务的方式也存在不同。比如,同样作为搜索平台,其竞价排名经营模式与自然搜索模式承担管理义务的方式也应是不一致的。竞价排名模式中,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需要对有损公共利益的行为承担更多的监控责任。有法院就认为,百度推广服务与纯基于信息定位服务的自然搜索服务存在一定区别。涉案推广链接符合《广告法》关于广告的定义。[20]如果将竞价排名认定为广告行为,作为广告经营者,其理应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另外,对于纯粹提供技术服务的开放平台而言,其不同的算法设计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管理义务。如果其算法设计易于导致侵权的发生,其可能需要承担更多的管理义务。比如同样提供链接服务的平台,提供一般链接与深度链接可能需要承担不同的管理义务。有法院认为,即使设链平台完整链接视频提供方的广告和视频,表面上呈现给用户完整的内容,但若系通过破解视频网站密钥等不正当方式,不能使视频网站的广告统计系统统计到广告播放的数量,导致广告投放周期延长或日播放次数减少,从而使广告收益下降,损害了视频网站的合法利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21]也就是说,同样提供链接服务,一般链接与深度链接存在着不同的管理义务。

管理义务的另一种体现就是不能漠视侵权行为存在。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不能漠视其平台上广泛存在的民事侵权行为。各国著作权法中广泛存在的“红旗规则”就是规范这种漠视侵权行为的规则。“红旗规则”的核心是如果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飘扬在其平台中,若平台漠视这面旗帜的存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有法院也采取所谓的“红旗规则”来处理漠视商标侵权行为。[22](www.xing528.com)

除了所谓的“红旗规则”,在商标司法实践中,还会采取所谓的“恶意忽视”规则来处理对平台侵权的漠视行为。在Tiffany诉eBay案[23]中,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得对侵权恶意视而不见,当有理由怀疑其服务的用户正侵犯一个受到保护的商标时,其不可以故意躲避了解特定的侵权交易。“恶意忽视”意味着被告采取故意行为避免确认一个具有较高可能性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已经实际知道这些事实。仅仅对相关事实有怀疑理由而未采取行动并不构成“恶意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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