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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应对:互联网平台责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动应对的核心是平台提供商没有普遍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平台提供商知晓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时才需承担责任。基本没有法院要求平台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主动监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儿童色情、宣扬暴力、色情、歧视等,基于内容的显著违法性,其仅仅需要一般的通知。而对后一种情形,需要通过法庭进行警告。

被动应对:互联网平台责任

被动应对的核心是平台提供商没有普遍的注意义务,只有在平台提供商知晓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未采取任何措施时才需承担责任。这种模式要求平台提供商存在主观故意,这种故意不单是指存在着引诱或鼓励侵权的概括故意,而是指在平台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的行为侵犯他人权利时,采取放任或鼓励的态度。在这种模式下,法院一般都要求权利人必须履行一定的前置义务,如通知行为,或证明网络服务提供商确实知道该侵权行为存在并采取了鼓励或放任的态度。基本没有法院要求平台服务提供商采取措施主动监控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有些法院甚至要求权利人必须履行合乎要求与程序的通知义务,否则,平台提供商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认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公开传播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1]国外的相关法院也有类似的做法。在Google Inc.V.Bac Films案中,法国最高民事法庭就拒绝适用所谓的“删除与继续维持(stay down)”规则。法院认为,阻止对侵权内容的再次出现的义务等同于对平台提供者施加了监控内容的一般义务,而这是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所禁止的行为。[2]阿根廷最高法院也认为,搜索平台的责任必须基于过错责任,不应要求其承担主动的监控责任。只有证明其对侵权行为有实际的知晓并没有采取改正措施时,其才承担责任。[3]对于何为知晓,法院区分了明确无误的情形以及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情况。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儿童色情、宣扬暴力、色情、歧视等,基于内容的显著违法性,其仅仅需要一般的通知。而对后一种情形,需要通过法庭进行警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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