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开放平台尝试控制这些数据的流动与利用,在某种意义上将内容纳入了控制权的范围。大众点评案中,中国法院明确了对用户内容所有权归用户的规则。然而,平台提供者通过内容元数据监控,间接获得了对内容的某种控制权。当然,不同的平台提供者对内容与数据流动的监控方式与方法并不相同。就开放平台而言,一般包括“链接平台”“导航平台”“社交平台”“存储与应用平台”“商业应用平台”等。这些不同的互联网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不同的关系。链接中介平台控制了物理层与逻辑层,物理层与商标权关系不大,其更多关涉财产权问题,而逻辑层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其关涉平台提供商通过所谓算法与技术措施控制著作权内容的流动问题,但一般不涉及商标问题。因而,在某种意义上链接平台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行为,如将他人商标作为推广链接关键词等。而导航平台则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商品的聚合平台,用户通过这种平台容易找到其所需要的商品。当然,开放导航平台可以通过技术措施控制向用户推荐的商品信息。在这种意义上讲,其对平台商标传播行为也具有一定的控制力。社交平台是消费者进行社交的平台,由于其主要功能在于社交,因而,商标问题不是平台主要的考虑,其一般也不从算法与技术方面控制商标行为的传播。存储与应用平台与商标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些平台一般纯粹提供存储与应用服务,虽然,从理论上讲,其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非法商品的存储与应用,但其后果可能是许多合法的商品也不能存储与应用。从这种意义上说,开放存储与应用平台虽然与商标关系最为密切,但其对用户行为的控制力最弱,除非其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配合。开放商业平台包括如淘宝、eBay类似的纯粹P2P平台,平台不对提供的商品进行任何审查,另外一种是受控制的开放商业平台,平台会对平台使用者的资质进行审查,这样的平台包括Uber、滴滴、大众点评、饿了么以及App Store等。这些开放商业平台都在某种意义上便利了商标信息的流动,促进了合法或侵权商品的传播。但这两种平台提供商对商标信息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前者除了通过算法以及技术措施控制商标信息的传播外,基本不能控制非法商标信息的流动与传播。而后一种商业平台既可以通过算法与技术控制非法商标信息的传播,也可以通过人工干预的方式控制非法商标信息的流动。
内容生产商,其商业模式以生产高质量的内容为基础,与其基础设施提供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距。基础设施提供商,其仅仅提供技术服务,因而被认为是“哑管道”。对于这些哑管道,一般都不要求其承担甄别与移除潜在非法信息的责任。对于基础设施提供商而言,一般又分为“纯粹管道”与“提供更为先进与特别服务”,前者仅仅提供互联网链接服务,后者则要求应用传输与内容管理技术来识别传输的类型或选择的内容。而这种基础设施提供者能用技术能力识别一些非法信息并采取措施来阻止它。现在仍有广泛争议的是这种技术能力能在多大程度上转换成一种对政府的注意义务。例如,已经发生的现象如阻止儿童色情以及恶意软件。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选择或判别内容的能力使得这些中介不能享受“纯粹管道”中介的安全港,其要求中介不得主动发起传输、选择接受者、选择或修改内容。(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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