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
经济纠纷诉讼也称为经济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了正确处理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经济纠纷诉讼,就是发生经济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按照法定程序,为解决经济权利义务争议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经济纠纷诉讼的特征
经济纠纷诉讼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经济纠纷只要一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必须应诉,否则法院就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二是指经济纠纷诉讼产生的结果,即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最终性
最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就无权再向其他部门要求解决;二是指在经济纠纷诉讼中,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旦生效,经济纠纷的解决便告终结。
3.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经济纠纷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也就是说,经济活动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我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引起的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如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济管理机关的具有经济性质的管理行为不服而发生的经济纠纷诉讼,如企业对国家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经济纠纷诉讼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经济纠纷案件的特点,经济纠纷诉讼应着重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都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并以此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经济纠纷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在审理纠纷案件时,必须秉公执法,不论诉讼当事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都应坚持诉讼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在经济行政诉讼中,在作为被告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不服该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告之间,必须坚持“官”与“民”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确保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着重调解原则
绝大多数经济纠纷案件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它们之间长期存在着业务上的往来。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在明确是非、分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在合法原则下力求做好调解工作,达成调解协议。这不仅有利于发展企业间的经济关系,而且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执行。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济行政纠纷案件除经济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除案情简单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外,都应依法组成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凡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及翻译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可以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审理经济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和法律已有规定外,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允许公民旁听。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进行二审。法院二审后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进行上诉。
三、经济纠纷诉讼的管辖
经济纠纷诉讼的管辖,就是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也称为审级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为依据。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的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确认专利权的案件和对海关处理不服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为最终审判和裁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的特点是按照行政区域来划分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如果被告是我国公民,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济行政纠纷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即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3)协议地域管辖,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
(4)专属地域管辖,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如商标、船舶、法人登记等)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地域管辖,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此案无管辖权,便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审判权,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四、经济纠纷诉讼的程序
经济纠纷诉讼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诉讼按照审级不同,可分为一审、二审等。下面分别介绍一审普通程序、二审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起诉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它在整个经济诉讼中是最完备的一种程序,也是二审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基础。
经济纠纷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调解或判决几个阶段。
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它是形成整个诉讼过程的前提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行为。原告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原告人,说明原因和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告知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答辩意见,认真做好证据的搜集工作,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进行调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接到委托书后,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最后,还要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提前发出传票和出庭通知书。此外,还要认真做好更换和追加当事人的工作。(www.xing528.com)
3.开庭审理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进行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
首先是开庭预备,包括:第一,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二,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第三,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第四,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请求。
其次是法庭调查,它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阶段,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第一,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及理由,再由被告提出答辩意见;第二,由审判人员就本案关键性问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直接发问;第三,宣布由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或当庭宣读有关证人的证言,出示证物,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后法庭辩论,即经济纠纷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自己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和处理意见,并相互辩驳对方观点。法庭辩论的顺序是: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第四,相互辩论。
4.调解或判决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经济纠纷可以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要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达不成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应及时依法做出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评议宣判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其主要工作为:合议庭评议,做出判决,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二)二审诉讼程序
它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而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其上诉期限为15日;对一审裁定不服,其上诉期限为10日,均从接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可视情况分别采用直接审理或书面审理。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判决或裁定: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是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三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是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为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它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并不得因申请再审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再审程序的提起通常有四种情况:一是由本院院长提出,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诉讼;四是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再审。
再审案件的程序应由原审级决定,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庭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四)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定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义务的行为。
(1)执行的条件。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要有执行根据。
②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③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④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
(2)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执行的具体措施。这主要包括: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的收入或银行、信用社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对于人民法院发生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
(五)涉外经济纠纷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编的特别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原则
涉外经济纠纷审判的一般原则是: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司法豁免权原则;人民法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案件的原则;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的原则。
2.管辖
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在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其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时,发生纠纷提出的诉讼,应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
3.诉讼期间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期间,即凡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当事人或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或上诉状的期间均为30日。
4.司法协助
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目前,与我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主要有:法国、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古巴、白俄罗斯、意大利、埃及、保加利亚、土耳其、泰国和希腊等。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经济纠纷概念和解决途径;经济纠纷仲裁的概念与特征;经济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和机构;仲裁程序;经济纠纷诉讼的概念与特征;经济纠纷诉讼的基本原则、管辖和程序。
基本训练
(1)简述经济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
(2)仲裁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有哪些?
(3)哪些裁决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4)什么是经济纠纷诉讼?什么是经济纠纷诉讼管辖?经济纠纷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5)一审普通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6)试比较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案例分析】
(1)2014年1月25日,消费者甲某在A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冰箱,同年2月8日,甲某正常使用电冰箱时被漏电的电冰箱致伤而引发纠纷,双方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于2014年3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A商场为甲某无偿更换一台同型号的冰箱,并赔偿甲某医药费、误工费等300元。甲某收到判决书后,开始表示接受,但后来认为法院判决A商场对其赔偿的数额较小,不足以补偿其损失,于2014年4月14日,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①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包括哪些程序?
②甲某的上诉能否被上级法院受理?为什么?
(2)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双方约定,如发生纠纷,应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在该合同履行责任的过程中钢材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A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获得裁决支持。甲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决定向上级仲裁机构申请二次裁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①若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②甲公司欲提起二次仲裁的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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