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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纠纷仲裁规定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和裁决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

一、经济纠纷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纠纷仲裁的概念

经济纠纷仲裁,是指经济纠纷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权益争议,提交给选定的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备受当事人的欢迎,其原因在于仲裁这种非诉讼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中包含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同因素。选择仲裁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享有充分的意志自主权,使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灵活、快捷、经济等优点。二是仲裁又蕴含着司法因素,仲裁决定书具有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由此获得法律认可成为不同于调解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

(二)经济纠纷仲裁的特征

(1)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任何一方当事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愿是无法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仲裁机构也无权就该争议做出裁决。

(2)仲裁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因为仲裁一般按照不公开开庭的原则进行,这就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仲裁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我国《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制定并经当事人认可的。因此,违反仲裁规则所做出的裁决是可以撤销的。

(4)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虽然仲裁机构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对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但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经济纠纷,仲裁机构做出的决定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且不能上诉,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所谓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指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适用于哪些人、哪些经济纠纷,以及在什么时间、空间上适用的问题。

1.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的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仲裁法》的规定,可见,我国《仲裁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都适用我国《仲裁法》。

二、经济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

经济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经济纠纷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以及双方当事人及其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准则。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不仅是我国经济纠纷仲裁的基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和国际仲裁活动中普遍遵守的原则。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经济纠纷发生后,是否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和裁决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授权。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选择哪家仲裁机构仲裁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决定。各个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只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此,我国《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3)仲裁组织和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

(4)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

(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的方式、开庭形式、结案方式等有关事项。除此之外,仲裁时间、地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仲裁庭在审理经济纠纷过程中,要全面、深入、客观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掌握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仲裁独立原则

仲裁独立是指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法定的独立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独立于审判。

三、经济仲裁机构及其工作制度

(一)经济仲裁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1.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进行仲裁工作、解决经济纠纷的事业单位法人。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https://www.xing528.com)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专家、经济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专家、经济贸易的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仲裁协会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二)仲裁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

仲裁机构的基本工作制度,是指规范仲裁机构受理、审理、裁决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准则,是仲裁庭进行仲裁审理的基本规程。我国《仲裁法》在原有法律对仲裁基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对仲裁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确立了以下基本工作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原则最根本的体现。

2.回避制度

仲裁员仲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退出仲裁。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一裁终局制度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裁终局制度是仲裁程序简便、迅速的具体体现,它不仅排除了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否认了一裁复议的两裁终局制度。

四、经济纠纷仲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仲裁申请书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申请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注明理由。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委托指定,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1名仲裁员任独任仲裁员。前者由双方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1名为首席仲裁员。后者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人员应当认真阅读、研究案卷材料,分析案情,提前做好开庭审理工作。并按仲裁规则的规定,提前将开庭的时间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双方的代理人。

(三)开庭与裁决

1.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证据和材料做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然,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庭审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所有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展开质证,最后由仲裁庭审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裁决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并不得就同一纠纷再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经济纠纷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

1.裁决的撤销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另外,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裁定撤销。

2.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对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撤销裁决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继续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对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执行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为6个月。从裁决书、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别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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