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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本票和支票的区别和使用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远期商业本票简称期票,可分为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根据我国关于本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经济法:本票和支票的区别和使用规定

我国《票据法》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模式一样,以汇票为中心,本票支票票据法有特别规定者外,适用汇票的相关规定。

一、本票

(一)本票概述

1.本票的概念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国际上,本票有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企业本票与个人本票、即期本票与远期本票之分,但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和个人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无远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见票即付,可当场抵用。

商业本票又称为一般本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国际上所使用的商业本票,有远期和即期之分。远期商业本票简称期票,可分为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期票。商业本票主要是在同城用于清偿出票人自身债务

2.本票的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案例链接

某银行接受某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银行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某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行为?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各位前手应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

(二)本票的出票

1.出票人资格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根据我国关于本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指定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2.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本票”的字样。定额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并发行,不定额本票由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格式印制和发行,出票人不得擅自印制本票,更不得以其他票据、单据或白纸书写有关事项代替本票。凡不符合格式的本票一律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

(三)本票的付款

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四)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规定的外,适用该法有关汇票的规定。

二、支票

(一)支票概述

1.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案例链接

张三在马路上拾到票据金额为10万元的现金支票一张。支票的出票人是某出版社,收款人为赵某。张三冒充赵某的签名,将自己记载为被背书人,并对其同事李四说该支票是其劳务所得,由于怕去自己的开户行兑现时被银行扣抵先前的欠款,故愿意以低价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虽心存怀疑但以7万元受让了这张支票,随即去商店购物,支票由商店持有。当该商店将支票交到其开户行结算时,发现该支票已经于该商店得到它的当日被赵某挂失,但未进行公示催告。

问:①本案各个环节中的持票人的性质和地位如何?

②本案中谁该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支票的种类

(1)以支票上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记名支票、无记名支票和指示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4条未将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作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第86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说明我国是承认无记名支票的。

(2)以支票的付款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来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来转账,不能支取现金。(www.xing528.com)

(3)以支票当事人是否兼任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变式支票又分为对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付款人)、指己支票(出票人自己为收款人)、付受支票(付款人也是收款人)。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二)支票的出票

1.出票人资格的限制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签发支票:

(1)建立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所以,作为支票的出票人首先要求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存款账户,以建立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关系。

(2)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3)预留印鉴。为便于付款银行在付款时进行审查,同时免除付款银行善意付款的责任,票据法律法规均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应该在银行留下其本名的签名样式和印鉴样式。

2.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一是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是确定的金额。票据法要求出票人就支票的金额填写清楚、准确。但实际生活中出票人在出票时出于某种需要,往往将金额空白,待交易后再填写。《票据法》第85条也允许此种做法,但在提示付款时,金额的填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四是付款人名称。五是出票日期。六是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的,支票无效。

3.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方式有: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4.出票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保证责任,包括保证自己在付款银行有足够的存款,未签发空头支票等;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使持票人能够及时得到票款的支付。

(三)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

2.逾期提示的法律后果

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不予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3.付款的意义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4.空头支票或签名、印鉴不符的支票造成的损失

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签名样式或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票据法》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和追索,除关于支票另有规定的,适用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也可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内容有:票据法概论;汇票法律制度;本票和支票。本章重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要件;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票据抗辩;不同类型票据的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背书、承兑、追索权。

基本训练

(1)请举例说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特点。

(2)请以汇票为例,说明应该如何进行出票。

(3)请举例说明票据伪造与变造的区别。

(4)以汇票为例,说明持票人应该如何进行追索。

(5)通过实例证明票据的无因性特点。

(6)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有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7)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可以向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吗?

【案例分析】

(1)20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分析:

①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②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③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2)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公司换取了78万元,B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承兑。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承兑。

分析:

①这张汇票是否生效?

②甲银行能否向B公司进行追索?原因是什么?

③B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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