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熟悉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掌握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要件;熟悉票据权利的内容;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掌握票据抗辩的种类和限制;掌握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等票据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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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29日,某建行与富基公司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由某建行(承兑银行)为富基公司(出票人)办理金额为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日为2002年8月5日,还约定出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承兑银行;未能足额交付,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同日,华兴公司向某建行出具保证书,承诺为上述商业汇票的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360万元及垫款逾期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后两年为止。2月1日,富基公司向某建行交付了上述汇票的开证保证金240万元。2月5日,某建行为富基公司签发了其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均为300万元。8月5日某建行按约支付了票款。同日,富基公司将其保证金账户内的240万元,转付给某建行充抵票款,其余款项未能按期足额交存。2004年1月5日,富基公司又偿还了140万元垫款本金。2002年12月26日某建行向富基公司、华兴公司发出逾期垫款催收通知单催收上述垫款本息。2004年8月10日又再次向华兴公司催收上述垫款。但双方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5年6月1日止,富基公司尚欠某建行垫款本金22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建行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富基公司偿还垫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华兴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例涉及票据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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