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包括:因劳动报酬引起的争议;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引起的争议;因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因变更、解除或续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因社会保险与福利引起的争议;因奖励与处罚引起的争议;等等。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指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定》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调解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仲裁机构作出判断和裁决。其具体步骤分为:
1.申请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申诉副本。
2.受理
仲裁机构在接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呈报仲裁委员会或其他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决定立案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要求被申诉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
案件受理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员要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开庭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和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审理时,在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后,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要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决。裁决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笔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后,应当在60日内结案。(www.xing528.com)
(三)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程序。它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和严格的规范性,因此,能使劳动争议得以最终解决,同时,其严格的程序规范能充分保障程序的公证和当事人实体权力的实现。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劳动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制度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和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的概念、机构及处理程序。
基本训练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3)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什么?
(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包括哪些保险项目?
(6)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和后果是什么?
(7)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8)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
【案例分析】
(1)某化工厂欲扩大生产,决定招工100人。便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一则招工启事。招工条件是: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5岁以下,有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性别不限。张某为女性,认为自己符合条件,就去报名参加本次招工考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均为优秀,却迟迟未收到录取通知。后得知其同期考试人员已被录取参加培训,张某便到该化工厂人事部了解原因,答复是张某不符合录用学历条件。因为企业欲多招男性职工,内定的招工条件要求女性的学历须大专以上,男性高中以上即可,张某是高中毕业,故不录用。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化工厂与其签合同。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①张某和化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②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处理?
(2)2010年3月,某食品厂雇佣50名包装工人,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月工资1500元。同年10月,该食品厂进行可自动化改造,对产品实行机械化包装。厂里书面通知50名工人,包装机械不久将投入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只能履行1年,2011年2月全部雇工应离开工厂,厂方愿意给每人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2月,食品厂宣布劳动合同解除,每位工人多发1个月工资1500元。部分工人要求继续留厂工作遭拒绝,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①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②劳动合同解除的形式和条件是什么?
③该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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