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劳动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所有劳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劳动关系,即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是劳动法调整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主要包括:因处理劳动争议而发生的关系;因执行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关系;因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而发生的关系;因工会组织的活动而发生的关系;因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工作而发生的关系等。
二、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特定的劳动行为。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包括在我国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中劳动和工作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体经营单位。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www.xing528.com)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劳动力。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力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身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形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是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而过了一定时间又会自然丧失。
(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劳动力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劳动力的这些特征要求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劳动能力得以发挥,又能使劳动者不受伤害。
明确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将对劳动法学体系的建立产生积极的影响。劳动者是主体,而劳动力是客体,正是劳动力与其所有人在经济意义上的分离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是具有私法因素的契约关系;而劳动力与其物质载体——劳动者在自然状态上的不可分,即劳动力的人身性,又决定了劳动法律关系在运行过程中须以国家干预为特征,具有公法因素。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的基本义务为:“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要求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权利,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制裁、经济处罚的权利,依法享有用工及工资分配方面的权利等。我国《劳动法》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这是用人单位最基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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