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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解决消费争议的有效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协会在应消费者的请求调解消费纠纷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由消费者协会作为中间协商人参加的调节属于民间调解。

经济法:解决消费争议的有效方法

一、消费争议的概念

消费争议又称为消费纠纷,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争执。

从我国实践来看,消费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类: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或者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产生的争议。

(2)消费者与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看法不一致所产生的争议。

(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或者消费者认为经营者侵犯其权利所产生的争议。

(4)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争议。

二、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争议实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纠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因此其解决途径具有显著的民事纠纷处理的特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争议主要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

所谓协商和解,就是由消费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协商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争议的最基本、最简便、最快捷的方式之一。但协商解决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该方式缺乏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和解方案未必公平合理,且有时经营方会利用协商故意推诿,拖延时间,逃避责任。因此,消费者在采取此种方式不能解决争议时,应当及时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调解是指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由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以解决争议的方式。

消费者协会在应消费者的请求调解消费纠纷时,应坚持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由消费者协会作为中间协商人参加的调节属于民间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不愿意通过协商和解,也不愿意请求调解,或协商和解不成时,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要求给予处理。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质量监督管理机关等,这些机关可以依职权对不法行为做出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www.xing528.com)

消费者可以依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消费争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争议也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三、求偿主体与赔偿主体的确定

为保证在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准确确定责任承担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求偿主体以及最终赔偿主体(责任者)的确定,做出如下规定:

(1)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5)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6)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9)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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