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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生产消费,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生活消费关系,而生产消费关系则与其无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

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1.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因此要知道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消费者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2.消费者的特征

从消费者的概念分析,消费者应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的消费在性质上属于生活消费。消费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生活消费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而最终消耗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行为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至于生产消费,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是因为生产消费的结果是生产出新的产品,它本身属于生产过程。在生产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应适用其他法律进行调整。

(2)消费者消费的客体是商品和服务。消费客体涵盖的范围很大,涉及人们的衣食住行、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各个方面的商品和服务。但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商品的购买者可以同时是该商品的使用者;也可以由购买者购买商品,然后供他人使用。服务也是如此。就一项服务来说,服务费用的承担者既可以自己来接受该服务,也可以由他人来接受该服务。因此,消费方式可以有多种情形。

(4)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主要是指个人,但也包括购买生活消费品,以满足个人消费需要的组织。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制经营者经营活动,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准确地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需要作如下说明: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生活消费关系。消费是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和归宿。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两个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生活消费关系,而生产消费关系则与其无关。早期的生活消费关系是由民商法来加以调整的,后来日益发展成为由独立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宗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是消费者,规制的对象是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为目的,以规制经营者的经营为手段,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也明确地设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这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生活消费关系的特点。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生活消费关系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整体,诸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价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在我国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www.xing528.com)

(2)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

(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某些问题未作规定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其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从法律地位上来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属于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实际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站在消费者权益的立场上,对经营者设定了明确的义务,也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职责,同时,在消费争议的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问题上,规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消费者的程序和措施,对消费给予了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的原则

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时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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