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简称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或不安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
一、产品质量合同违约的民事责任
合同制度中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在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因供方(加工方)未能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一种违约责任。
1.产品质量的划分
产品质量,通常可划分为表面质量和内在质量。表面质量是指产品外观形态的优劣,一般只需要通过人的视觉、触觉等感官即能对产品了解和检验,具有显而易见性。而内在质量是指需要通过专门技术手段或实际使用后才能得知的产品内在素质状况,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正是由于产品质量有表面和内在之分,法律规定对其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也不同。国务院颁发的《工矿品购销合同条例》(以下简称《购销条例》)第15条规定,“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于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10日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出异议”。这里所称的产品外观即为表面质量。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与当事人超过1年的质量异议的期限并不矛盾。
2.产品质量标准的种类
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以下简称国标、部标和厂标)。部标、厂标不得与国标相抵触;厂标不得与部标相抵触;凡没有国标、部标的产品,都应制定厂标。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定比国标、部标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如合同中未规定质量标准,则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是指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中等质量标准或该种产品应当具备的性能为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3.产品质量纠纷的几种处理方式
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违约行为,《购销条例》第35条规定:“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在这里,适用“三包”规定时究竟选择何种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选择的标准是客观的,即针对产品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是修理、调换还是退货。这里所讲的具体情况,不但包括供货的产品状况,而且还包括同种产品在供方的库存及生产情况。选择三包的原则应是既充分又必要,不应片面强调先后的顺序,即先修修看,修不好再换。对于那些一时难以确定的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也不妨先采取修理的方法来处理。
国家经济委员会等八部门1986年7月30日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做出了一些规定,可作为处理有关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10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三次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按原售价退货。如果用户不愿意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换货保修期应当从换货之日起计算,但对于那些国家尚未做出明确的质量‘三包’规定的产品,应充分考虑到产品质量情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尽可能协商解决争议。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时,有关当事人负有提供商检部门质检证明书或者有关部门的质量鉴定书的责任。在适用举证责任时,只要产品的供方未能提供用户对产品使用、保管不当的证据时,则对产品质量负有完全的责任。受诉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可根据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对产品做仲裁质量鉴定。作为产品的用户,对不合格产品,既可向生产者、也可向经销者提出对产品实行‘三包’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连带责任。用户的这种权利,不受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合同约定的影响。”法律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及消费者的权益。
二、产品质量侵权的民事责任
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产品侵权责任发生在流通领域,这是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前提;第二,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自身损坏造成财产的损失,而是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这一点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性质非常重要;第三,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而非行为致害;第四,产品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了不同的规定,除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外,生产者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对销售者的质量侵权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所谓的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是:第一,产品存在缺陷。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可见缺陷的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种危险可能出自产品的设计、产品的制造,也可能出自产品的表示不符合规定。第二,产品缺陷造成了损害。只有在产品缺陷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时,才构成产品缺陷损失责任。第三,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1.生产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生产者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2.销售者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第一,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3.产品责任处理
产品责任处理即对已发生的产品责任的追究程序和具体责任形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责任追究程序。《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履行赔偿责任后,其相互之间的责任追究问题,实行过错原则,非责任方可向过错方追偿。
(2)责任形式。其主要包括:一是人身伤害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是财产损失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产品责任时效
产品责任时效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请求权时效。《产品质量法》规定了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期限为10年。但是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三、产品质量违法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客体”包括瑕疵产品、缺陷产品以及违反产品质量标准和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究和制裁。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行政责任的种类及罚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上述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较轻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所得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www.xing528.com)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6)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7)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伪造检验数据或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另规定行使处罚权的除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二)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条款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销售变质、失效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采购以上三种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条款
《产品质量法》规定,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包庇追究产品质量刑事责任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之不受追诉,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以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产品的含义;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法的含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责任。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含义、认证、义务,以及违反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的介绍。
基本训练
(1)简述产品质量的含义。
(2)简述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都有哪些?
(4)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都有哪些?
(5)什么是产品缺陷?
【案例分析】
(1)2004年7月28日,北京市气候炎热异常,于某为招待来访的朋友,从某商场买了几瓶冰镇的啤酒来喝。于某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砰”的一声,瓶体爆炸了,泡沫及玻璃碎片满地都是。于某的双手被划破,脸部刺了一道很深的切口,送医院缝了8针,花掉医药费2000元。之后,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法院调查。于某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厂家的啤酒瓶质量不合格,因气温高而发生爆炸。根据案情,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①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②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2)1999年8月29日,某市企业联合总公司任某在该市东街128号个体商店购买了一台该县五金汽修厂生产的煤油汽化炉。9月3日中午,任某、單某使用该炉为职工做饭。任某见單某三次划火柴未点燃汽化炉,便上前帮忙。此时一声巨响,汽化炉突然发生爆炸,强大的气浪和火舌从炉子的焊缝处喷出,将任某烧成重伤,经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單某多处被烧伤,面部被毁容。经查,该产品的企业标准中没有防回火装置的要求,产品由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但1999年出厂的该产品没有检验报告,没有合格证,爆炸残骸上下两片均发现虚焊痕迹。经送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检验,确认该事故系化学性爆炸(因使用易燃易爆油料)引起,且产品设计存在问题,炉子无防回火装置。当天任某、單某使用炉具时,因为先煮过饭,炉子内桶气压降低,煤油呈现蒸汽状态,三次划火点不着后,第四次因为桶外气压大于桶内气压,火苗被压进桶内,处于蒸汽状态的煤油具有很强的爆炸力。遇火即可发生爆炸,因此造成此次事故。请运用产品质量法的知识,试分析:
①五金汽修厂有没有责任?为什么?
②五金汽修厂如果要承担责任,那么它要承担哪些责任?
③單某的权益是否会得到保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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