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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承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生产者如果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方面应当承担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责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1.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制造过程中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在产品设计方面,确保各种系数做到安全可靠;在产品制造方面,确保精度要求;在产品标识方面,保证清晰、完整。没有制定标准的,应以人们使用、消费该产品不会给人身、财产带来危害的要求作为判别依据。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的使用性能是产品存在的前提,其使用性能应达到在产品说明书中阐明的功效。当然,这要与产品标准一致。对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使产品性能有缺陷,但生产者已说明的,生产者可免除承担责任。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内在质量应当与生产者对自身产品做出的说明一致,与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一致,与实物样品一致。

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以合格证、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符合出厂要求。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目的是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特别是使用同种商标的联营企业的产品质量存在差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后,可以找到生产者。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用户及消费者由于用途不同,对产品在某些方面的性能要求就不同。法律规定生产者标明产品的各项指标,有利于消费者合理选择,合理使用。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另外,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符合产品包装的要求

生产者的产品包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特殊产品的包装,《产品质量法》第16条规定: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等。

4.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www.xing528.com)

生产者如果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销售者是产品流转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在保证产品质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规定销售者应承担以下产品质量义务:

(1)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既是产品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同时也是销售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严格执行这项制度可以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防止伪劣产品流入市场,也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分清责任。产品销售者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时,主要应当查明该产品是否有产品的批准生产文号、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对于属于名优产品的,还需要查明该名优产品的标识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自身特点,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保湿、冷藏等措施,保证产品自验收入货时起至售出止,其品质不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3)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5条)。所谓失效是指产品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效力或者功能。变质是指产品已经产生根本性的物理或化学变化,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失效、变质的产品由于其本身已经产生本质性的变化,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和使用价值,将此类产品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必将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产品质量法》第53条明确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符合本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36条)。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要用中文标明,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或者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实效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⑥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上述六项规定既适用于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同时也适用外国进口在我国销售的产品。

对于产品标识不符合上述第(1)~(4)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不符合第(4)条的④~⑤项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20%的罚款。

(5)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法》第37条)。

(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38条)。

(7)销售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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