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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改了《产品质量法》。(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1.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含义

1.产品的含义

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农副产品;初级加工品;建筑工程;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质量术语》对产品质量的界定,“产品特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

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求。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合格又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

而不合格产品包括:第一,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要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第二,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其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第三,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分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第四,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为对象,由不同立法机关制定并具有不同层次效力的法律。狭义的产品质量法特指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该法于199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改了《产品质量法》。

(二)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1.治理综合化

我国《产品质量法》要求动员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上下内外一切力量,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法律手段,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2.管理系统化

从产品生产起始,至产品运输、保管、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监督,努力保证产品质量,减少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

3.功能社会化(www.xing528.com)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要明确产品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

(三)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1.主体

(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2)用户、消费者。

(3)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客体

客体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外情况有以下几种:

(1)建设工程。

(2)军工产品的管理、监督办法,另行制定。

(3)初级产品。

3.内容

(1)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的关系。

(2)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生产者、销售者的关系。

(3)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及其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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