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别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等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二)商标的分类
1.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分类
商标根据其结构组成或状态,可分为非形象商标和形象商标。非形象商标是人们无法通过视觉感受到它的存在,而是通过听觉、味觉去感知它的商标,可以分为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形象商标又称为视觉商标,可分为立体商标和平面商标。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平面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仅有文字组成,不含文字以外的任何图形成分的商标。图形商标是指无任何文字,仅由图形构成的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
2.按照商标的使用者分类
商标根据其用于商品还是服务,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根据使用者的情况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另外,商标根据商标所有人非一般经营者而是某一集体组织,又可划分出集体商标。制造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在自己生产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又叫工业商标或生产商标。销售商标,是指销售者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又叫商业商标或推销商标。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且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集体组织自身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如铁路、银行的集体标志。
3.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或者作用分类
商标根据其功能、用途或者作用,可分为等级商标、备用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等级商标是指同一经营者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是指一些社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使用的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和其他特征的商标。备用商标又称为贮备商标,即贮藏与企业内部待用的注册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另外,商标按照是否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照所有人国籍,可分为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
二、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第一,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二,因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三,因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第四,因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法律既保护商标专用权,又保障消费者利益。法律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利益进行均衡保护。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登记取得,不论商标是否经申请人使用,只要经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注册,申请人就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3.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以提出申请的先后,决定商标权的授予。
4.审查原则
审查原则是商标主管当局在授予商标专用权以前,对商标注册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方准予以注册。
5.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将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
6.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我国由商标局统一集中负责商标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分级管理是指由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本地区的商标使用、商标印刷、商标侵权等进行管理。
7.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确权原则
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决定是否准许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问题,当事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
三、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只有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权,才能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才能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又叫商标注册人或商标权人。商标权,包括对于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止权、商标续展权。在这些权利中,商标专用权特别重要。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注册人专有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且排斥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上独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是商标权最主要的内容。
(二)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所有人对于其注册商标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以下几种:
(1)专有使用权。非商标所有人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得在与核准商品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
(2)禁止权。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3)转让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有权转让其权利。
(4)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不同于转让,不转让所有权,也不完全转让使用权,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不会排斥商标权所有人的使用。
(三)商标权的特征
(1)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权利人只能在核准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且不能对商标进行改动。
(2)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商标权有期限。期限届满,可以续展,而且续展次数不受限。申请续展,要在有效期内提出。同时,续展申请可能被驳回。
(3)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权是基于智力成果。商标权是基于商品和标志的结合。专利权人有权充分行使权利,而商标权人只是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四)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划分为原始取得和传来取得。
原始取得,也叫直接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不是基于他人已经存在的权利,这也叫商标权的绝对发生。传来取得,也叫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取得人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经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不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这也叫商标权的相对发生。
(五)商标权主体
1.商标权主体的概念
商标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权的人。在我国,只有依法注册商标才能有商标权。商标权人也叫注册商标权人。
2.商标权主体的范围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我国《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六)商标权对象
1.商标权对象的定义
商标权对象,是商标权人拥有的商标。在我国,只有依法注册商标才能有商标权,只有依法注册的商标才能是商标权的对象。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
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也就是商标注册的法定禁止条件。
(1)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和尊重他国及国际组织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直接表示商品的特征。我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3)禁止具有社会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商标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关于地名作商标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区别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其独特性和可识别性。
4.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即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混同。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的,不能核准注册。而径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四、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确定商标权的原则——注册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4条第1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又叫任意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权人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想取得商标权的应该提出申请注册商标,不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使用,但是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权。我国法律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同时,对于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3.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按照自愿注册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缴纳规费的程序。
1.商标注册的申请和代理
商标注册申请人具备《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国内主体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务,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2.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
我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申请注册商标,须按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送交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缴纳规费。
(三)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注册的审查是商标主管机关对于商标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1.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于商标注册申请的书件、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主要就是申请书的填写是否属实、准确、清晰和有关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决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受理。
2.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局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申请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就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3.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商标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初步审定的商标未经证实核准注册,该商标还未取得商标权。实质审查的商标需要在《商标公告》上公布,这次公告称为初步审定公告。
4.商标异议
我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我国《商标法》第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核准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五、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转让、使用许可和终止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叫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期限期满,注册商标可以续展。
2.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的期限期满,注册商标可以续展。我国《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二)注册商标的变更
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和继受
1.注册商标的转让
我国《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的继受
注册商标的继受是指商标权主体消灭后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作为商标权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企业等非自然人被兼并、合并,其商标权被新主体继受。
(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形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形式可以分为独占使用许可和一般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也叫专有使用许可,即指许可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在合同规定的地区以外,许可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这种独占许可也不能排除许可人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一般使用许可,也叫非专有使用许可,是指许可人可以在同一地区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还可以分为有偿使用许可和无偿使用许可。(www.xing528.com)
2.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
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注册商标的终止
注册商标的终止,也叫商标权的消灭,是指注册商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发生而归于消灭。即注册商标本身不存在了。其原因有被撤销和被注销两种。
1.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因违反法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者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者因注册商标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我国《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其主要包括:一是商标注册人消灭,无继受人或者在法定时间内,其注册商标未办理转让注册的,该商标权消灭;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而且已经过宽展期,注册商标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续展申请未被批准的,该商标权消灭;三是注册商标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
六、注册商标无效
(一)注册商标争议
1.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
注册商标争议,也叫商标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人之间就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而且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于在后的商标注册人的注册不足1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争执的理由是他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该申请必须由在先注册商标人提出;第二,该申请必须在以后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日不满1年的期间内提出;第三,注册商标必须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第四,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第五,如果该申请曾经被否决,虽然在后来的商标注册审核前提起过,那么,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事实再次提出申请。
3.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裁定,应提出《申请书》,并递交证据及材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在进行裁定过程,该机关应公平、公正。一旦做出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裁定交由商标局办理。
(二)撤销注册不当商标
1.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禁用条款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2.撤销不当商标裁定的程序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进行裁定的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程序相同。
(三)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果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七、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
1.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2.商标评审程序
(1)商标评审案件的受理。申请商标评审,当事人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补正,在法定期限内未作补正的,同样不予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书面通知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该当事人。
(2)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案件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必要时举行听证。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商标评审案件的裁决的效力。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商标复审
1.驳回复审
驳回复审包括驳回商标复审、驳回转让复审和驳回续展复审。
(1)驳回商标复审。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该驳回的,可以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2)驳回转让复审。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我国《商标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对于商标局驳回转让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通过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3)驳回续展复审。驳回续展是指商标局认为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规定,不予核准续展,予以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人对于驳回续展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通过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2.商标异议复审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商标局就异议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复审申请。通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
3.撤销注册商标复审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包括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和撤销不当注册商标复审。
(1)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我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2)撤销不当注册商标复审。这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商标局发现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注册不当的,可以在无任何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撤销;另一种是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撤销。
(三)商标确权与商标确权终审制度
商标确权就是对商标权归属的确定。商标确权制度就是由申请、审查、公告、异议、争议、注册不当撤销等制度构成。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而且,对于行政的终局裁定,当事人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八、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商标管理机关对于注册商标的管理包括以下四种:一是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二是不得擅自更改注册商标;三是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四是使用商标注册标记。
(二)未注册商标管理
1.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但是,其权利处于无法律保护的状态,其所有人因为无明确法律规定,不能寻求《商标法》的保护。
2.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首先,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其次,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最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三)商标印刷管理
1.商标印制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商标标识的行为。
2.商标印制单位的设立
商标印制单位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
3.印制商标单位的管理制度
印制商标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标印制业务审查制度;第二,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第三,商标标识出入库和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4.商标印制违法行为及处罚
商标印制的违法行为有:未取得许可,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格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违法印制冒充的注册商标、禁用商标等行为。
关于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处罚为:对于非法印制商标标识行为,由工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非法印制的商标标识,并可以处以罚款。
九、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方式
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方式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三)驰名商标的保护
(1)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显著性是商标申请的必备要件,不具备显著性不能成为注册商标。但是,由于驰名商标广为人知,即使设计简单,不具备显著性,也具有可识别性。因此,法律放宽对于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我国《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5)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一般情况下,当两个商标发生冲突时,在后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如果该商标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
十、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为: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除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外,还包括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似的商品。
(二)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第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三)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主要有:专利法概述;专利权的对象;专利权的主体;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专利审批;商标权;商标注册;专利权的内容;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使用许可和终止。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专利法原则,专利权主体,专利权客体,专利权内容,专利申请,专利权保护,商标法的总则,商标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变更、使用许可和终止,商标评审和商标确权,商标使用管理,驰名商标及其保护,商标权的保护等作了全面的介绍。
基本训练
(1)试述专利权授予要件。
(2)简述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
(3)专利申请审批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4)简述商标权法的基本原则。
(5)简述专利权、商标权的内容。
(6)试述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
(7)试述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确权制度。
【案例分析】
(1)2000年某市甜美食品厂研制出一种新型保健饮料,使用商标为“甜美”,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已成为当地知名的饮料品牌,但一直是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2003年,同市的随心饮料厂自行研制一种无醇果汁饮料,并向商标局注册“甜美”商标;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甜美食品厂看到后,欲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要求:根据商标法,回答下列问题:
①甜美厂的异议理由是什么?
②如果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甜美厂怎样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③如果甜美厂与随心厂同一天提出商标申请,商标局该怎样处理?
④如果甜美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出怎样的主张?
⑤此题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2)张某研究开发了一台无级变速设备,于199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刘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大致相同的无级变速设备,于199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1994年9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俄国人安东,将其在俄国研制的与张某、刘某相同的设备于1994年9月4日向俄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1995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张某的专利申请于199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①张某的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为什么?
②刘某的专利申请有新颖性吗?并说明理由。
③安东的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吗?谈谈你的观点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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