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5章的有关规定来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1.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的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2.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链接
甲商场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5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5月底前交货。乙公司由于未组织好货源,到8月底才电报通知甲商场准备交货,甲商场未作答复,乙公司发货,甲商场收货后立即交往柜台销售。由于旺季已过,空调滞销仅卖出2台,甲商场以乙公司逾期交货未经甲商场同意为由拒付货款,要求退货,双方争执,乙公司起诉到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导致合同主体关系的变化。
合同转让,按照其转让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形态。
1.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让与)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中债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由于合同权利的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无论是单务合同中的权利,还是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均应允许转让。但下列三种类型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合同。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2.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务人在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合同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将合同业务的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但下列三种类型的合同义务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义务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合同债务人,应依法承担合同债务和有关的从债务,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从债务除外。转让人基于合同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也已归于受让人享有。
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的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并转让,除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外,还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后,转让人脱离合同关系,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
因履行而终止,即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表明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得到实现,因此,这是导致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最为正常的原因。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在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1.合同解除的分类
(1)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以仅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称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设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订设定解除权的合同。
2.合同解除的条件
(1)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为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2)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3.合同解除的效力
(1)一般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不同观点:其一认为,无过错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均可请求赔偿,既包括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也包括因恢复原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其二认为,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应具体分析,在许多情况下,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选择了其一便足以使当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没有必要同时采取两种方式,例如协议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案例链接
某农场与某果品公司订立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0月中旬,但农场10月24日才将苹果装上火车,28日运到果品公司所在地车站,果品公司于27日通知农场解除合同并拒收,造成苹果霉烂,被火车站罚款3000元。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果品公司应否拒收,为什么?
(3)本案例责任如何承担,为什么?(www.xing528.com)
(三)债务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的情况。通过债务的抵销,可以终止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将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的债权都同时消灭,因此抵销可以同时消灭两个不同的债。
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况。法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到期债务,任何一方都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情况。在法定抵销的情况下,只要具备稳定条件,当事人双方均获得抵销权。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只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抵销的效果。所谓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将两项债务充抵的情况。约定抵销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
约定抵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国家法律未做太多限制,只要抵销协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互负的债务不是同种类的标的物,而且即使一方或双方债务未到履行期,当事人都可以协商抵销。
在法定抵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行使抵销权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限。
(3)须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是相同的。
(4)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的性质允许抵销。
抵销权人行使抵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抵销权行使应采用通知的方式,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抵销的效果。主张抵销的一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发生抵销的效果。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抵销效力的确定性,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能够使当事人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消灭。在双方债权数额不等时,对于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请求清偿的权利。
(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标的物不适宜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将所得价款提存。
1.提存的法定情形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2)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及其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免除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一种无因行为、无偿行为。
1.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2.债务免除的效力
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务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比如,《民法通则》第69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又如,可撤销的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关系消灭。
四、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对后合同义务进行了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后合同义务的特征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的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2.后合同义务的内容
《合同法》第92条列举了通知、协助、保密三种后合同义务内容,但是后合同义务的完整内容不仅仅以这三种为限。通常,后合同义务的内容还应当包括注意义务、说明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和减损义务等。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具体内容不同,相应的后合同义务也不会相同。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为告知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例如,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等。
(2)协助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帮助、配合对方当事人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例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再次,除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密的特定事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劳动合同解除后,一方到另一与原单位业务相竞争的单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单位的技术秘密;技术开发合同终止后,工程技术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秘密等。
3.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在审判实践中其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根据受损害方的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其中,赔偿损失应当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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