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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类。

经济法: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种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从实务角度来讲,只有合同得到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实现;从法律角度来讲,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是合同法的核心。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也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滥用权利,不规避义务。当事人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法定的附随义务:及时通知的义务;协助的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保密的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如下顺序加以确定:

1.协议补充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协商的方法订立补充协议,该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的内容确定,或者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交易习惯加以确定。这是一个一般性原则。

3.补充性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前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合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时的履行规则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为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债权人在第三人同意后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拒绝对方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即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的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因此,只有在双方所负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就意味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相互交换。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在非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无论是先履行方还是后履行方,均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3)对方未履行债务。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对方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如果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对方所负债务无对价关系,对方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2.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www.xing528.com)

(1)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3)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1.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以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三)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1.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2.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顺序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保全措施

合同的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设立,主要是解决三角债的问题。

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和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期履行。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个5年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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