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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性、独立法人地位和召开通知要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性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对于有关破产事务具有自主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对债权人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求有理,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自治性、独立法人地位和召开通知要求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程序性机构,随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产生,破产程序结束,其使命结束。债权人会议是自治性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对于有关破产事务具有自主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从性质上来讲,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也就是说,债权人会议是要使全体债权人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且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必要的行动。债权人会议本质上是一个组织体。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即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凡是债权人会议成员,都享有出席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所有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没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其主要包括: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未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期限,其期限尚未到来的;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债权人的表决权可以亲自行使,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委托授权书。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代理人行使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权,还应当有债权人的特别授权。债权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债权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对于关系职工利益的事项,如涉及职工债权的清偿分配方案,涉及职工聘用、工资和生活保障等继续营业的决议等,有权发表意见。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设置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其具体工作包括: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程和注意事项;就有关程序事项提出表决方式动议并主持表决;领导会议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进程,维护会议秩序;就会议决议事项宣布表决规则,主持表决进程,公布表决结果;决定休会;宣布会议闭幕;审阅会议记录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委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1.债权人会议召集人(www.xing528.com)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集通知,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出,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召集以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名义发出。

2.债权人会议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情况下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一是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二是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五、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下列情况:

(1)重整计划的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决议的撤销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包括的情况有:决议内容违法;决议程序违法;会议程序违法;其他违法事项,导致产生决议的程序不公,或者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撤销请求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限提出撤销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债权人提出的裁定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求有理,应当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如果经审理认为并无违法事情,请求无理,应当裁定驳回要求。在审理中,法院除审查请求人的陈述和证据外,还可以进行开庭调查。

3.决议的效力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4.表决未通过时的裁定

《破产法》规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8、9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61条第1款第10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第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前两款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5.不服裁定时的复议申请

《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1款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65条第2款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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