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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运营: 《经济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国公司未经我国法定机关依法批准,不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运营: 《经济法》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所谓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也就是说,我国关于公司的国籍认定,实行登记地标准。

我国《公司法》中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外国公司的存在为前提。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国籍和财产,都从属于该外国公司。因此,如果外国公司不存在,则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从成立;如果外国公司归于消灭,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予以撤销。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也就是说,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我国的法定程序办理设立申请和审批手续。外国公司未经我国法定机关依法批准,不得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为目的。外国公司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论是称作分公司,还是称作办事处,或者是采用其他名称,都是该公司在我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因此,这些机构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具有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如果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不以从事经营业务活动为目的,则不是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无须履行公司登记。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行为,视作该外国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所生生的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当然地归属于该外国公司。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设立的基本条件

外国公司要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外国公司的证明文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包括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足以反映该公司真实情况和合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其公司章程,还应当置备于该分支机构,供随时查阅。

(2)分支机构名称。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必须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3)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其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该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国籍不限。

(4)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外国公司必须向其在中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必要时,国务院可以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资金的最低限额。

(二)设立程序

1.申请批准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的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目前,受理申请的机关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该外国公司的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及其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3)该外国公司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2.办理公司登记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获得中国主管机关的批准之后,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并提交公司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经批准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与此同时,《公司法》第204条规定,这些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四、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原因主要有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两种。

1.自愿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自愿解散,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公司做出撤回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的决定。这一般是因为外国公司无意继续在中国经营或者其在中国的经营规模缩小,经公司决策机关做出撤回该分支机构的决定,并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请求撤销。这一般是因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因经营困难,或者公司拨给的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开展业务,经请示公司总部,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撤销申请。

(3)外国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届满。这是指该分支机构在设立时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限,在期限届满时,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其未获批准的情形。

2.强制解散

外国分支机构被强制解散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外国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自动歇业等事件,致使该外国公司不复存在。

(2)该分支机构因违反中国法律,或者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被有关部门查封或责令关闭。

(3)该分支机构因不能清偿债务,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不能继续经营。

(4)该分支机构设立时有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文件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清算人可由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外国公司指定的其他人担任;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应由有关主管机关指定人员担任。清算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财产、了结业务、清偿债务。在清偿债务以后,如有剩余财产,移交该外国公司。在清算结束前,分支机构的财产不得移往中国境外。

如果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清算时,其现有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则应当由该外国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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