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的变更
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的性质、隶属关系、活动范围、财产、名称或住所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和变动。通常有合并、分立、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等情形。
(一)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合并是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合并也可以成为困境企业资产重组、走向复兴的一条出路。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取消原法人资格。
2.公司合并程序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合并,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依法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协议一般应有如下内容:
①合并各方的名称、住所。
②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名称、住所。
③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④合并各方的资产状况及其处理办法。
⑤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增资所发行的股份总额、种类和数量。
⑥合并各方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3)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合并一方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并方可进行。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吸收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己,合并后解散的公司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合并而新设的公司依法办理设立登记。
3.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的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以下两种:
(1)原公司解散,在此基础上形成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
(2)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法人。
公司的分立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公司分立的程序
分立的程序与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清理财产、清理债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三)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的终止
公司的终止,指的是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也自然消灭。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宣告破产(www.xing528.com)
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责任的,由该公司或其债权人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后,可宣告破产,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其法人资格自然归于消灭。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公司依照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其他原因
如自然灾难,爆发战争等,这些不可抗力的发生,也是公司终止的重要原因。
三、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前者适用于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后者适用于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节主要讲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1.成立清算组
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清算人称作“清算组”,这意味着清算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自愿解散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在强制解散的情况下,清算组成员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从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中指定。
2.清算组的职权和义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主要有以下职权:
(1)接管公司财产。清算组就任后,应当立即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未了结业务,收取债权和清理债务。清算组就任后,应当立即着手结束公司对外的一切未了结事务。对于公司拥有的债权,应予以收取。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应当在债权申报和制定清算方案的基础上予以清偿。在处理有关事务中,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参与诉讼活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3)分配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完毕后,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办法,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结束时,制作清算报告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债权申报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申报有据的债权进行登记。
4.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在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应包括的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剩余财产的分配
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公司如有剩余财产,由清算组按如下办法分配给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6.清算的终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可以因两种事由终止:
(1)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法院裁定宣告公司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办理清算事务的移交。
(2)清算完结。清算组在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完结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和公告公司终止。如果清算组未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则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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