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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流程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和流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这是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的区别。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最低人数的限制,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复杂。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约束力。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建立法定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及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都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要点:

(1)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每一个发起人应当的书面的方式承诺自己将要认购的股份数量,并且所有发起人所承诺的总和应当等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2)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应当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发起人在交付全部出资并选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后,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包括以下要点: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在获得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后,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股份。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只有在缴足所认购的出资以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制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对非特定人表示募股意思并披露有关事实的书面陈述,是申请募股的必备文件。招股说明书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4)申请批准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做出特别规定。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募股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募股申请,不予批准。对已做出的批准如发现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募集股份的,停止募集;已经募集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5)公开募股。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载明招股说明书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所认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数缴纳股款。

(6)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缴清股款并验资完毕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公告。会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便是公司成立之日。

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并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三)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其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组成和职权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其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于45日以前公告。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会议闭幕期间将股票存于公司。

3.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一股一票的原则,即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设立和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均由全体董事以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www.xing528.com)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在公司需要时,董事长可以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1.经理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经理一职,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2.经理的职权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会的设立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和监事的任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和股票

1.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任务单位,代表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它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2)股份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它是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或者范围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

(3)股份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和转让。

2.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股票作为股东所持股份的法律证明,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4)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份的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设立公司或者筹集资金,依照法律规定发售股份的行为。与此相对应的是投资者的认购行为。通过发行和认购,投资者承担出资义务,并且在履行出资义务的基础上取得股东的地位和权利。公司在成立前可以为募集资本而发行股份,成立后可以为扩充资本而发行新股

1.股份发行的原则

(1)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其中,公开原则是股份发行的核心原则,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投资者在掌握充分和可信的信息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公平和公正原则是对公开原则的重要补充,旨在平等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2.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所得溢价款,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3.股票的记名和无记名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3)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4)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4.股票的交付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三)股份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指公司股份持有人在自愿和平等的协商基础上,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的法律行为。股份转让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原则上,股东享有转让股份的自由,但是,为保护交易当事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份转让设定了一些规则,当事人必须遵守。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他们利用内部人炒作公司股票,牟取暴利和损害公众以及公司的利益。

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股票

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防止当事人规避上述规则,该条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4.记名股票挂失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四)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的概念及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要申请成为上市公司的,应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后,其上市资格才可能获得。

2.股票上市程序

(1)报请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申请时提交的文件,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

(3)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出上市公告。

(4)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被批准的上市股份投入合法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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