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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并且最古老的一种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主要有: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投资者对企业的所有事务享有绝对的支配权与控制权。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无独立法人资格,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式。

(5)个人独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种: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完人),且为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可以用“店、中心、工作室”。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可以使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但不得劳务出资。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提出设立申请,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企业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个人独资企业。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被吊销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其相关事实发生未满3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

2.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事务可以由投资人自行管理、自任经理,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应履行的义务、报酬和责任等。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对待投资人、对待企业,尽其所能依法保障企业利益,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www.xing528.com)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4.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终止。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交回营业执照。

五、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分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管理人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1)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链接

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甲投资10万元,乙投资5万元。在经营中因欠丙60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由于乙无力偿还,法院判决由甲偿还丙货款60万元。甲认为法院判决不当,甲应承担40万元乙应承担20万元。请问:法院的判决对吗?为什么?

这一案例涉及合伙企业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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