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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要求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承租等责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资格的要求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经济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社会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关系性质的思想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的特定性表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没有经济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产生,其内容也无法实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任何主体不享有经济法律规范以外的权利,不承担经济法律规范以外的义务。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法律确认某一法律关系的目的也是依靠确认权利义务实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权利义务关系,所不同的是,它是一种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实质上就是对经济主体经济权利的保护,以使其能够切实地付诸实现。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律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但双方当事人在许多情况下既享受经济权利又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规定,既体现在经济法中,也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经济法律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一种是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管理或接受管理的社会组织、公民和其他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实体,都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的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去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一种是授权取得,即根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例如,根据我国有关承包和租赁的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发包方,并行使对企业的某些干预职权。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和干预方的资格即是由政府授权取得的。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根据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同,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三大类。经济决策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决策权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宏观经济决策者的国家机关和作为微观经济决策者的企业等。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国家机关的授权,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作为经济管理者角色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实施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为实现决策和管理主体所确立的目标和任务以及自身的需要,具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活动主体,主要包括实施经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公民个人等。

根据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的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企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要作为实施主体出现,但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和公司,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及有关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也是经济管理的主体。此外,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例如,其根据经济法律规定与企业订立承包或承租等责任制合同,而将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外部化时;或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时,便具有经济法主体的地位。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公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当前,一些社会团体作为“第三部门”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换、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功能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形式。他们以“户”的名义,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的经济义务。它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是连接经济法主体之间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www.xing528.com)

1.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我国法律赋予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是极其广泛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方式逐渐由以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也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权利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且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经济职权包括规划、决策、审核、确认、批准、许可、指挥、协调、命令、执行、免除、撤销、监督、检查、处罚等权责。

(2)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不依赖、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自主权利。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而所有权人无须他人协助即可实现其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一是占有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能;二是使用权,是指按照财产的性能与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三是收益权,是指获取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能;四是处分权,是指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也可理解为企业或公司法人对企业或公司财产拥有的经营管理权。确立法人财产权,对于明确我国国有企业或公司中作为投资者的国家与作为管理者的企业法人之间的权责关系,具有重要经济和法律意义。

(4)债权。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5)知识产权。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2.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义务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二是义务主体只承担法定范围内的义务,超过法定范围,义务主体则不受限制;三是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一个经济法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必定以其他经济法主体负有一定义务为前提,没有对应的义务主体时,权利主体的权利便没有保障,是不可能实现的。同时,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具有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1.物

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从法律角度,物可以作为多种划分,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动产与不动产;等等。

2.经济行为

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和提供劳务行为等。经济管理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管理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指向的行为,例如,经济决策行为、经济命令行为、审查批准行为、监督检查行为等。完成工作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提供劳务行为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要而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经济行为,仅指具有法律意义,即为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是指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如科学发明、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等。智力成果本身不直接表现为物质财富,但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等。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经济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经济活动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各种消息、数据、情报和资料等的总称。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并不能必然在经济法主体间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在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后,才能使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为依据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据此,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2)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3)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①事件。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它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事件又称为绝对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现象又称为相对事件,相对事件虽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如因人类战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人的死亡导致劳务关系的终止等。

②行为。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按其性质可分为合法性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经济主体符合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这两种行为都可以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在法律事实中,行为是大量。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实事构成。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发生保险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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