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防控中的公民义务
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2020年1月24日,上海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采取了入沪通道查控、诊疗救治保障、集中隔离观察、应急联动响应、社区防控等一系列的紧急措施。在疫情防控中,对公民义务的要求相应提升,更多地需要民众积极、充分配合政府的相关措施,在疫情防控攻坚战中通过政府与民众的通力协作,有效、快速地遏制疫情蔓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1]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2]之规定,单位与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主要有财产征用、财产损失、人员调集、疏散隔离、人身活动限制等容忍义务。而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予以配合,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管理,接受传染病防控措施。
其次,企业复工后人员的流动性以及聚集性对疫情的防控产生了巨大的挑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因此,发生疫情后,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疑似病患或确诊病患未按照医学规定隔离治疗时,应承担主动报告的义务,同时应当督促患者或者疑似人员及时就诊,接受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开展有关传染病的调查和处置,落实相关预防和控制措施。
再次,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主要传播途径是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这就意味着人与人近距离接触时感染的概率成倍增加。自2020年2月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后也通报了多起接触性、聚集性案例。因此避免人与人接触,尤其是群体性接触就十分必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②停工、停业、停课;……”民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不聚集、不提前复工、不提前复课,减少感染机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针对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以及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公民有积极配合检疫检验的义务。
(二)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保障(www.xing528.com)
在新冠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公民既是疫情危机管理中的客体,也是疫情危机应对中的主体之一。公民承担义务的背后对应的是正当的国家公权力、有效的权利保障以及具有约束力的社会道德。在强调履行义务的同时更要保护公民的权利,为抗疫过程中的每个人提供基本保障。在此特殊时期中,公民的权利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中国公民,我们有义务配合国家、政府共同抗击疫情,但相对的,在抗击疫情的同时,也有权利了解疫情的发展势态,相关部门不应隐瞒疫情发展势态,同时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知情权[3]。
第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因疫情原因被实施隔离措施的员工,享有隔离期内继续接受工资薪酬的权利。
第三,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可以享受免费医疗的权利。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隔离治疗的甲类、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在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由此可见,为消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经济上的后顾之忧,政府鼓励民众在发现疑似症状后要及时前往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的进行治疗,从而起到有效控制疫情传播的作用。
第四,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的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患者或密切接触者在治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同时,其合法的隐私权也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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