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本源,我国现代法律文书写作主要源于《六法全书》以及解放区司法机关制定的文书。当时,法律文书的写作在传统司法的影响下,重道德教化和文化思维,法律逻辑推理严重缺失。为了适应战争的环境和解放区的司法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政治思维逻辑。并且,为使文字浅显易懂,对文书写作的格式和内容也进行了极大简化。这种写作风格后来又逐渐演变成了法律文书的写作原则而一直影响至今,导致了法律文书写作现状与现代司法要求的公正目标相去甚远,使我国法律文书写作的研究和发展之路充满了荆棘。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步入了社会主义新时代。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在相当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均尚未颁布,司法断案主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国家的政策,因而法律文书在写作风格上变化并不大。
20世纪的80年代初,我国逐步进入法治轨道,而法治的首要目标就是“有法可依”。在此时期,我国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刚刚实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也处于试行阶段,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开始了对法律文书写作的研究。在法律理论上,初期由于对制作法律文书运用的是法律知识还是写作知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应属于法学专业课程还是写作专业课程,诸如此类的问题模糊不清,导致了法律文书在理论研究方面各行其是。在法律实践上,法律文书虽然作为制度化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和其他程序技术一样未显示出重要性,仅要求法律文书“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即可。采取的做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根据诉讼法有关主要文书规定的内容制订出格式样本,然后再将这些格式样本下发给各下级司法机关进行执行。虽然这些格式样本是通过办公文件的形式下发的,但却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规范文书写作,再加上当时的司法水平很低,所以不得不对文书的内容和格式作出严格的规定。这就使得当时的法律文书产生了格式泛滥、格式呆板等一系列的问题。(www.xing528.com)
进入21世纪后,法律文书写作逐渐被法学家们认定为是一门自由的司法技术。即文书的结构和内容只须符合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推理,通过法律的方法获得结论,而无须固定的格式。这样的好处是,可以透过法律文书的字里行间,将法律文书写作中存在的实在法及其实践问题反映出来。这种从形式到内容的改革引起了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他们也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对现行较为呆板和机械的格式进行了突破,成功将法学研究的注意力转向对专业法学家和职业法律家阶层的构建,通过独特的法律话语体系和思维方法形成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
2006年8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正式在北京成立,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从中国写作协会正式回归中国法学会,这标志着我们可以多一个视角把握当前我国法学发展的趋势。法学自此有了两条发展线索,即专业法学家的法学和法律家的法学。随之,法学研究也从立法定向的法学转向了以司法定向的法学。这种转型,我们通过法律文书的写作就可以发现,首先,法律文书的结论从权威决断转变为了理论的说服,进而体现了法律的理性精神;其次,法律文书不仅在现行法律条文和法律原理的推论中寻找和发现法律,而且在字里行间反映了文书制作者严密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这些变化和发展凝聚了各界的努力,推动了法学科学向前和谐发展,使我们向法治迈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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