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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及性质:律师实务提升

更新时间:2025-01-14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从法律文书本身特有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应用型专用文书,其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律师、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诉讼和与诉讼有密切联系的非讼案件中所制作的文书,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而非一般的通用文书。

(一)法律文书的概念

法律文书作为一种载体和工具,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指法律行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为规范法律行为,实现合法权利、履行各项义务或行使各项职权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在以上的概念中,“法律行为”作为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并且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以及可用法律来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即法律规定的、造成法律后果的、可用法律评价的行为;“法律效力”主要是指法律对于权利的保护以及权力的约束的效力,即保护力和拘束力;“法律意义”则指从法律上可以带来的后果,即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实施了法律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法律行为的实施者。

(二)法律文书的性质

法律文书,其实是属于应用文的范畴,主要是一种用来记载法律适用活动的法律应用文。那么我们如何理解法律适用呢?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理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今天,这种司法活动已经发展成了一种职业,该职业通过一套专门的知识、方法和逻辑得出了专门的判断结论,即专业化。所以,法律文书既是专业化司法的凭证和载体,同时也集中反映了司法水平。(www.xing528.com)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分析法律文书的性质:

第一,从法律文书的本质属性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性质是和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是相吻合的,因为其制作主要是以适用法律的后果为体现的内容的: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即国家意志的反映,所以法律文书也就具有了非常鲜明的阶级性;但同时,法律又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所以法律文书具有了广泛的群众性;法律的宗旨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宗旨需要通过一定的强制手段来实现,所以法律文书又体现了必要的强制性。

第二,从法律文书本身特有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应用型专用文书,其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律师、公证机构、仲裁组织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解决诉讼和与诉讼有密切联系的非讼案件中所制作的文书,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而非一般的通用文书。

第三,从法律文书的学科及课程性质来看,它虽然是一门单独的学科,但同时涵盖了法学的理论知识以及写作学、语言学的理论知识。并且,在该门学科的课程中,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其内容包括了公安机关的《提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立案报告书》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公诉意见书》等;人民法院的《(民事、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律师及各诉讼参与人在各类诉讼活动中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等各类主要及常用文书的制作,从而体现了其综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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