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能否从其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
在实践中会出现员工因个人疏忽,给用人单位造成财产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有权扣除其个人的工资吗?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是,实践中,若用人单位要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有一个前提,就是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损失的数额。同时,虽然法条规定了是每月扣款,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还没扣完经济损失员工即离职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以主张一次性赔偿。在实务案例中,仲裁委或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员工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员工的收入水平、支付承担赔偿的能力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在事件中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审慎审查等与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比例。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劳动者在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有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等主体变化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在实践中,很多员工担心用人单位主体注销或改变了,担心自己拿不到劳动报酬或会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合并的情况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和其他法人、组织联合成立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用人单位被撤销后,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两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合并后均不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而分立的情况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一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分裂为两个或多个法人或掐组织。用人单位分立后,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只要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继承了原用人单位的权利,就应当同时承担其用人单位的义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和对劳动者负责。(www.xing528.com)
(三)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与其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法条来看,这是一条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除非员工没有提出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该条规定也是主要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更是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并且要注意,在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其设置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是不能低于原先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