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责任分配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那么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涉及用人单位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时,一般由劳动者提供初步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提供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名单、考勤记录等反驳。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实践中,能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据是劳动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帮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也可以用社保缴费单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缴费单只需要本人拿着身份证去社保中心调取即可。
除了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记录之外,实践中很多单位的操作并不规范,因此可能不会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那么除了这两项证据之外,劳动者还可以用工资单、工资交易银行流水、工牌、员工名册、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考勤记录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交的是纸质文件,那么开庭时需要提供原件核实;如果是证人证言,证明效力比较低,书面的证据效力大于口头的证据效力。所以,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证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对日后可能发生工伤、纠纷等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障。(www.xing528.com)
(二)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调整)第13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如果是涉及这几项而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的案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劳动者。因此,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或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的事项,用人单位就需要对自己遵守了这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除了上述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没有特殊理由擅自决定不来公司上班的时候,通知劳动者来公司上班以及告知劳动者不来上班的后果。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属于擅自离职,则用人单位在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根据公平原则、逻辑推理、日常经验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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