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案件的实务操作
1.复查复核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信访复查复核案件的申请人为信访人本人。若信访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由本人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为5人以上(不含5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而信访复查复核案件的被申请人为信访处理、复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采用书面方式。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在当场录制后,由申请人以签字等方式进行确认。
申请复查复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其一,有明确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其二,属于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其三,复查复核请求不得超出信访或申请复查时的请求范围;其四,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期限自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信访答复之日的次日起算;其五,向复查复核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或者复查意见书原件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申请复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复查复核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在复查复核案件的申请与受理阶段,主要由复查复核机关来审核信访人提供材料的形式要件,律师一般在该阶段不参与,主要是针对复查复核机关正式受理信访人提供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对于案件本身进行调查和发表意见。
2.复查程序
复查机关复查信访事项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若复查机关认为案件较为复杂或者有些材料不是特别明确的,可以组织信访人、原信访意见出具部门及律师分别或者共同召开协调会,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及事实和理由、原信访意见出具部门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律师在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后的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在接到信访复查案件后,应当第一时间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案件的来龙去脉、信访人的具体诉求和理由、原信访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依据法条的有效性和溯及性,站在中立的角度给出客观、公正的法律意见。
复查机关在审查案件并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不同的处理意见:
(1)认为原信访处理意见或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2)认为原信访处理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复查机关应当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予以受理。
(3)认为原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原处理意见对信访诉求的审查和答复存在遗漏的,退回被申请人再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在限期内重新出具信访处理意见。
(4)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而被申请人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法定途径或行政程序处理;若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复查机关亦应当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认为原信访处理意见未针对申请人投诉请求或处理结论明显错误的,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6)认为原信访处理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错误的,复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变更。
3.复核程序
复核工作程序基本与复查流程保持一致。复核机关复核信访事项时,原则上亦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召开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决定由复核机关作出。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重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www.xing528.com)
律师参与复查复核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流程,同样的信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构应当对律师的信访调查工作给予便利,以完整、客观的角度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律师应当尽自己最大努力,从道德、法理、情理等不同角度,使用不同方法耐心劝解信访人,并告知信访人的正确维权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信访矛盾。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听证实务操作
信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复核信访处理意见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以会议的形式,通过询问、举证、辩论、评议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厘清过错责任的一种方式。听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举行,充分听取信访人的诉求和理据,保障其陈述和辩论的权利,整个听证的过程不同于法院开庭,不应采用对抗式的反驳,而是应当融通贯穿疏导、沟通等方式,以和解、调解等形式解决矛盾,达到息访的目的。
律师参与信访听证时,应当充分听取信访人及信访处理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审核双方所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双方所提出的意见客观发表意见,并作为中立第三方进行居间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的作用。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7.3】周某房屋拆迁补偿案件
【案情简介】
信访人周某因对某东方汽配城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满,已连续向区、市、省、国家等各级信访部门上访3年,被国家信访局列入“四重”案件。信访人周某称其为信访所涉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而非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潘某”。信访人周某称该房屋是其在2005年出资购买的,其当时是使用潘某的名义买房并办理贷款的,但实际资金均是由周某本人提供的。购房后,潘某向信访人周某实际交付了房屋,随后信访人周某并没有实际居住在内,而是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是涉案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一直是由信访人周某享有。
然而,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时只认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并与潘某实际签订《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严重损害了信访人周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信访人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房屋土地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要求信访部门予以纠正。
【思考问题】
1.信访人周某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部门的受理范围?
2.作为信访律师,接到周某的信访案件后,你应当做哪些工作?
3.对于周某的信访诉求,你可以给出怎样的法律意见?
[1]参见2019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2]彭丁带、陈建勇编著:《政府法律顾问实务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83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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