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诉讼概述
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解决纠纷的一种行为。而政府诉讼理所当然是指由政府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活动。
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但是当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参与诉讼时同样也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原则;⑤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⑦辩论原则;⑧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⑨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二)政府诉讼类型及流程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同于民商事诉讼,其受理案件范围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包括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3]而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案件经过复议程序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行政诉讼的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若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超过20年或其他案件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因此,要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确的管辖法院;明确的被告主体以及是否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2.民商事诉讼
民商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民之间发生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不包括政府行政合同)、物权纠纷、侵权纠纷等。政府作为平等主体与其他主体一起参与到民商事活动中,不享有任何特权。
3.仲裁
政府仲裁是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到仲裁活动中,只有当这个政府行政机关作为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参与民商事活动涉及财产纠纷时,才有可能适用仲裁制度。因此,政府仲裁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①政府参与民商事活动引发纠纷时;②政府内部工作人员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行政诉讼应诉实务(www.xing528.com)
行政诉讼是构成我国完整法律体系的重要制度之一,因此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当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干预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充分证据和依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内部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仅委托律师代为出庭。且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充分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7.2】大忠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案
【案情简介】
原告大忠诉称其儿子小忠是某宾馆餐饮部员工,在2016年7月27日8时55分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小忠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小忠的死亡属于工伤,故请求撤销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小忠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和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思考问题】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2.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
3.本案的主要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4.原告大忠为支持其诉请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5.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支撑其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6.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后应当如何行使其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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