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概述
1.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特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审查的行为。
截至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已满20年。20年来,行政复议正在从鲜为人知逐步发展成民众解决行政争议时使用越来越多且越来越被信任的重要渠道之一。《行政复议法实施二十周年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底,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26万件,立案审理199.7万件,审结186.4万件。其中,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纠错决定的26.6万件,直接纠错率为14.3%。同时通过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或双方达成和解的17.7万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5%。经行政复议后,约70%的案件实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主要集中在与民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交通管理、治安处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等方面,尤其是公安类和土地类案件受理数量占比较大。
2.行政复议申请人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若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往往不清楚向哪一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导致浪费较多的时间成本,因此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级别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www.xing528.com)
(1)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属于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2.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流程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案件较为复杂的,可以向相关组织和承办人员调查情况,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及代理律师、政府律师的意见。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或者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理解和适用存在重大争议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行政复议的听证程序,通过各方的陈述和申辩、举证和质证等程序最大限度地呈现案件的事实真相。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行政复议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客观审查后,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依法决定维持。
第二,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或者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被申请人未按法律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7.1】韩某交通违规行政复议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5日,韩某驾驶小型轿车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同月9日,徐汇交警支队将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邮寄至韩某的登记地址。
韩某于2019年9月1日至徐汇交警支队接受处理,但是韩某对于徐汇交警支队所作出的违法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自己并未违反交通法规,要求徐汇交警支队撤销违法处理通知。
【思考问题】
1.韩某若不服徐汇交警支队的违法处理结果,他可以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权?
2.若韩某欲提起行政复议,他应当向哪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本案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4.若行政复议机关最终决定维持徐汇交警支队的违法处理决定,韩某是否还有其他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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