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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提升: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三是以制作的手段是否合法为标准,视听资料可分为合法视听资料和非法视听资料。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第一,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法庭质证是审查证据必须遵守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法。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也不例外。

律师实务提升:对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审查

所谓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视听资料可以作如下分类:一是以制作的手段为标准,视听资料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资料和其他电子音像资料。二是以制作主体和来源为标准,视听资料可分为执法机关制作的和公民制作的视听资料。三是以制作的手段是否合法为标准,视听资料可分为合法视听资料和非法视听资料。

(一)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

(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

(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造。

(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②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www.xing528.com)

(二)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第一,审查内容的真实性。所谓内容真实,即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案件事实真相。

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一些犯罪分子为了给破案带来难度,他们蒙面、带假面具,还常常化装成另外一个人,或者是男扮女装,或者是装瞎子,从而使视听资料的记录不能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所谓制作过程真实,就是视听资料的制作应当是连续的。

第二,审查内容的相关性。证据只有与案件有关,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视听资料也不例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是分别由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经过思考,围绕着一个内容讲述、供述的。视听资料由于它是机械运动制作,不加分析、不加选择,所以需要从它所反映的大量信息中筛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三,审查制作的合法性。审查制作过程是否合法,是否连贯,是否由专业人士制作。

第四,应经法庭质证。法庭质证是审查证据必须遵守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法。对视听资料的审查也不例外。在法庭审理阶段,应将视听资料在法庭上播放或者出示,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作出正确判断。当然对有淫秽内容的视听资料,是否需要在法庭上播放,应当具体分析。但有点必须肯定,就是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法庭上出示,使各方对其中涉及的怎样运用刑事证据情况发表意见,不经过法庭质证,不能直接拿来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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