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鉴定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对专业性的要求比较高,故一般来说鉴定意见的准确性较高。但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应当引起我们警觉,即认为只要有了鉴定意见,就靠它定案,而不对其进行审查,这是违背证据原则的。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①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③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④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⑤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律和技术方法要求;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⑦鉴定意见是否明确;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⑨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是否有矛盾;⑩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鉴定意见。
第一,审查鉴定人。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案件中某种专门性问题的专门知识,必须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下列人员,不能被指派或者聘请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进行的人。
审查鉴定人时,还应注意审查鉴定人在作鉴定时,是否受到威胁、利诱、收买等外界干扰,如果受到不良干扰,在这种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并不可靠,这就需要进一步核实。也要审查鉴定人在作鉴定时,态度是否严肃认真,如果工作态度严肃、认真,作出的结论可靠性就强一些;相反,工作马马虎虎,作出的鉴定意见就有可能不正确。
第二,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全面、真实、可靠。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由于犯罪分子或者其他人的伪造、司法人员工作上的疏漏,向鉴定人员提供的材料不全面,甚至是不真实,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鉴定,其结论不会正确。审查用来进行鉴定的材料,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把送鉴的材料记录,与鉴定意见叙述的送鉴材料相比对,查看数量是否充足,名称是否一致。二是把送鉴的材料记录与案件中提取的物品、痕迹等记录相对照,查看两者是否一致。三是查看送鉴的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四是确认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没有转委托的情况,如果有,在转交送鉴物品过程中,有没有遗失或者被他人调换的情况,等等。(www.xing528.com)
第三,审查鉴定时机是否适当。对于有些鉴定来说,鉴定时机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是否正确。例如损伤程度鉴定,把握适当的鉴定时机是基本原则,应当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
第四,审查鉴定设备和方法。判断鉴定人员接触到的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不易审查。但我们必须注意到,有些鉴定比较复杂,其鉴定意见必须是出自较先进的技术设备,并非一般设备所能完成。
第五,审查鉴定意见是否经过法庭质证。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在法庭上质证,不允许“暗箱操作”。在法庭上,鉴定意见要当庭宣读。审判人员要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方方面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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