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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被告人认罪口供的审查,这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五)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不仅要关注讯问活动、讯问笔录、讯问程序、讯问方式等方面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客观真实。

律师实务: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清楚,被告人谈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经过认真审查,实事求是地分析如能判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反映的事实与案件有联系,符合实际,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审查对被告人的讯问在形式上是否合法

第一,时间是否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等。

第二,讯问的地点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的规定,讯问除特殊情况下,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第三,讯问人员的身份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据此,律师在审查时应当注意讯问人员的身份、职务,以及参与人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讯问是否个别进行。讯问应当个别进行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能够有自由意志,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因此如果将几个犯罪嫌疑人集中在一起讯问,就是不合法的。但是应当注意,如果由于案情需要,办案人员把几个犯罪嫌疑人集中在一起就某事实让他们进行对质则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因此,应当注意区别不同情况。

(二)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是否合法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其制作、修改等有法定的程序,以保证所记载的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实表达。流程上会有宣读确认的过程,确认后进行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对于首次讯问笔录,辩护律师还要审查笔录是否记载侦查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各项诉讼权利。

(三)审查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是否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www.xing528.com)

所谓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是指涉嫌犯罪的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等,这些人由于语言沟通上的障碍或理解能力、表达能力所限,为保障其诉讼权利,保障其供述和辩解确系其真实意思,法律对此还作了特殊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讯问,侦查人员应提供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以帮助他们了解讯问人员提出的问题,并准确表达其供述和辩解内容。在办案中遇到这些特殊人员时,辩护律师应该审查他们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是否有通晓手语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参加讯问的记载,这些人员是否签名确认,以及被讯问的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等是否是自行签字、确认供述和辩解是其自身意愿的表示。

(四)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取得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但严格要求必须按法定程序获取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严格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取得。因此,对被告人认罪口供的审查,这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律师往往是在会见被告人时,从被告人口中听到其所作的认罪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的。对于此,律师一方面要给予重视,另一方面也要保持冷静,切不可偏听、偏信,律师应详细记录被告人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对待的时间、场所、刑讯人员及所在单位刑讯逼供的具体方式方法、受到伤害的程度、是否受到治疗、治疗的医院以及其他可能了解这些事实的相关人员等。此外,还应验看被告人身上是否留有伤痕等。如果被告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了解被告人前后的身体情况;了解侦查机关每次提讯被告人的记录等,在确有必要的时候辩护律师还可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身上明显可疑,且被告人又声称是受到刑讯逼供所受的伤进行司法鉴定,判定这些伤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时间。

(五)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不仅要关注讯问活动、讯问笔录、讯问程序、讯问方式等方面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客观真实。如果其辩解是客观存在的,律师应当在辩护中说明事实真相,使被告人获得公正的裁判;如果其辩解不是客观、真实的,律师一方面应说明利害关系,由被告人自己决定何去何从,另一方面律师在辩护中应当扬长避短,防止被被告人利用或被控方抓住把柄,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

(六)对被告人有瑕疵供述的质证

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①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②讯问人没有签名的;③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的。律师在办案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认真、仔细地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有关证据,如果发现确有上述问题,在质证时应当发表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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