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规定,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做好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一)通过事先审查充分做好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准备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律师对于证人证言的质证不够重视。法庭质证时,一般由公诉人对证人证言作摘要性宣读,有的案件证人较多,证人证言又繁琐,公诉人宣读过程中有的律师略显不耐烦且不注意听,加之公诉人宣读的往往都是对被告不利的内容,律师听完后往往以没意见或者无异议来回答,这样的质证效果显然是大打折扣的。要改变这种情况,律师首先要高度重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因此,律师在庭审前要全面、深入、细致地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发现存在的问题,做好充分准备,即“打好有准备之战”。
(二)对瑕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质证(www.xing528.com)
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指在内容上没有问题,只是在收集程序和方式上有一定瑕疵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例如,证言或陈述笔录上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没有填写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笔录中没有记录告知对方应当如实作证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对于这些瑕疵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4条的规定,有关办案人员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以作为证据采用。但如果没有作出合理解释,仍然不可以作为证据采用。
根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12、13条的有关规定,下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②收集程序和方式不合法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诸如询问不是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没经对方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提供翻译而没有提供翻译形成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③证人、被害人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被害人提供的证言。对于上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辩护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一旦发现,就应当、也有权在法庭质证时明确提出,要求法庭不得将上述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有异议且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权要求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对其进行当面质证。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存在的问题,有的不需要证人、被害人出庭就可以进行质证譬如上述情况,但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上存在问题,被告人、辩护人对其有异议,并且这些异议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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