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证言的概述
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有关案件的部分或全部事实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几乎所有的案件,都有证人证言。而证人证言相比于物证、书证而言,其真实性较强,但是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在实践中,有许多证人都能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但还有一部分人,因受到主观或者客观条件的影响,故意提供不真实的证言,比如,被告人的父母和被害人的父母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说法很难一致。即使同一个人,前后的说法也往往出入很大。证人证言不真实具有多种原因,情感主导及利诱是最基础的因素。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着重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①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的直观感受。②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比如是否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③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④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⑤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结合上述,审查证人证言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审查来源
对证人提供的证言,要审查所证实的内容是直接听到的、见到的,还是间接得来的。如果是直接听到、见到的,需要进一步审查当初证人的视觉与听力是否受到外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在记忆上是否出现差错。不能认为是证人直接听到的、见到的就不加分析直接当作定案的根据。如果是间接得到的需要考虑在转告中有可能失实,甚至是真实性全无的可能性。因此应当查清是何人所讲,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讲的,有没有人在场等,应当尽量找到直接感知的证人来作证。如果直接感知的人没有证言,也无法能够找到他来作证,就应当对间接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便准确地确定其真伪。至于那些道听途说,街谈巷议,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2.审查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因为这些利害关系人当中,有的可能会隐瞒某些情节或者可能会夸大某些情节,这样就会使证言失去真实意义。如果有,需要注意这种证人证言是否真实,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要对矛盾点进行分析研究,只能根据全案的案情,在与其他证据印证之后、选择其中能够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来定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不能作证人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单位、团体、组织等非自然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以自己的感觉了解案件情况。一个单位、团体,不可能像自然人那样感知案件事实,单位、团体、组织的某个人了解案情,必须以个人身份出证,并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单位、团体、组织可以证明某方面非感知的情况,例如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等。二是年幼同时又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具备证人资格的人作证,其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审查证人的思想品质情况也非常重要。思想品质好的人,其个人顾虑较少,容易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思想品质不好的人,往往更计较个人得失利弊,提供的证言难以保证句句属实。(www.xing528.com)
4.审查证人是否受到外界的不良影响
所谓外界的不良影响,是指是否受到了司法人员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否受到他人的贿赂、胁迫、指使等情况。如果有这些情况,其提供的证言有可能不真实。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时,应当查清证人提供证言时,是否有外界的不良影响。尽管有时不便于考查,但这确实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在卷宗材料里有时能发现对证人有类似这样的询问:“你看见他的时候,他是不是正在往东边走”“你看见他的时候,是上午10点钟吗”,等等。对于这样的询问,证人有可能照此回答,以致最后形成具有完整情节的某一事实。这一事实,究竟是证人的真实感受,还是按询问人发问的内容作出的回答,真假难判。如果证人不作具体陈述,只是回答“是”或者“不是”,这就更难判明证人证言内容的真假了。
5.审查证人认识案情的主、客观条件
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基于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那么,他对案件事实产生的认识到底正确不正确、全面不全面这就涉及他是否能准确地感知案件事实、能否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审查证人是否能够正确感知案件事实、能否正确认识案件事实,一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在主观方面,即使证人想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的情节不夸大、不缩小,但由于他的感觉器官、记忆能力、语言表达水平等原因的影响,对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起着重要作用。比如,视力好、听力好的人与视力差、听力差的人,在同样条件下,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可能不一样,前者要比后者正确得多。记忆力强的人和记忆力弱的人,对案件的感知情况经过一段相同的时间,前者要比后者的记忆准确,提供的证言也相对准确。二是除了主观因素以外,客观环境对人认识案件事实也起着一定作用。比如,证人当时离现场的远近、现场光线的强弱、证人的感受,等等,都直接影响到证人感知案件事实的正确性。离现场近的、当时光线强的、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认识障碍的,反映的案件情况就比较准确;反之,真实性就较差。
6.审查幼年证人证言与其本人情况是否相符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几岁以上的儿童可以作证,也没有规定几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作证资格。但《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审查年幼的人提供的证言,就要查清提供证言的人是否属于“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还要进一步查明他所提供的证言与他本人的辨别能力、表达能力是否相符。
7.审查证人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所证实的内容,都是案件事实,它们应当相吻合。比如,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张某杀死的,而证人证言也应当证明这一点。如果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是张某杀死的,而证人证言则证实是李某杀死的,那么,虽然不能立即断定这份证人证言是虚假的,但应当说明互相矛盾的证据中必定有虚假的。不是证人证言不真实就是其他证据不真实使得出现了这种情况,就必须仔细分析查对,采用真实的证据。
8.审查多次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这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人对同一事实多次出证的,另一种是对同一事实多人出证的,不管是哪种情况,都应当详细审查各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如果有当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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