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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的三大特性及判断方法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众所周知,刑事证据拥有三大特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第一,利害关系规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证据的真实性显著增强。(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品行证据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具相关性。

众所周知,刑事证据拥有三大特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在律师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或是罪轻罪重都必须要从这三个方面来审查。

(一)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

1.证据载体是否合法

主要是指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举个例子,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但是法人不具备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备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2.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询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否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

(二)证据真实性审查判断(https://www.xing528.com)

第一,利害关系规则。言词证据提供人如果与本案处理结果或案件当事人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该关系通常会直接影响言辞的真实性。如在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中,案件被害人基于其感性立场,在对犯罪嫌疑(被告)人严厉惩罚的报复心理和诉求支配下,常夸大、虚构案件事实;与当事人存在亲友等关系的证人,其证言也可能带有一定倾向性。

第二,生活逻辑规则。刑事案件与一般事件具有逻辑上的同质性,均有一个合乎生活逻辑的发生、发展、高潮到结束的演进过程,都遵循前因后果的时间顺序,案件证人,包括犯罪嫌疑(被告人)、被害人,若如实对其所为、所见、所闻陈述,其内容应前后一致,无明显矛盾,整体上来看内容应具体、条理、符合生活逻辑。因此,言词证据若存在顺序逻辑错误,则其内容真实性存疑。

第三,相互印证法则。某证据内容如果与其他证据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该证据的真实性显著增强。如在合法取证前提下,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为线索,取得其他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一致,则该犯罪嫌疑(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该“先供后证”的印证模式,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三)证据相关性审查判断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待证案件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第一,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可作为量刑证据。就定罪而言,其与案件事实不具相关性,不可因“一日做贼”,断定“终生为贼”。

第二,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可作为量刑证据。品行证据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具相关性。品行证据虽不能作为定性证据,但能影响量刑,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品行系其一贯表现的综合评价,是其可改造性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对品行良好的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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