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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庭审、律师实务提升,提请法庭核对被告信息、案由等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会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等内容。被告人无罪、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和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控辩双方有充分机会阐明自己的观点及理论依据,在程序上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审查哪些证据不符合

参加庭审、律师实务提升,提请法庭核对被告信息、案由等

律师应该准时出席庭审,最好能够提前预留时间,早点到达法庭,提前准备好开庭所需材料,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首先会核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案由、法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是否申请回避、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等内容。

(一)法庭调查

1.公诉人讯问

法庭调查开始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就可以讯问被告人。此时辩护律师应当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做好记录,及时调整自己的发问提纲。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1)公诉人已经问过,并且被告人已经明确回答的问题,律师不要再重复发问,否则会被审判长制止。

(2)公诉人已经问过,但是被告人回答不清楚或者还有疑问的问题,律师要继续追问,但是要提前向法庭交代问题的由来,否则可能会被审判长认为是重复发问。辩护人可以换一个问法,如刚才公诉人问你的XX问题,你回答XX,但是辩护人需要补充问一下XX,这样会让审判长重视这个问题,不觉得律师在重复发问。

(3)对公诉人已经问过,但是被告人回答不利的且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律师可以通过其他问题发问使被告人回答失效。

总的来说,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问,如果公诉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或出现对被告人进行攻击、阻止被告人辩解的情况,律师应当立即向法庭提反对意见。

2.辩护律师发问被告人

辩护律师经过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庭前准备工作中,辩护律师一般都会提前准备好发问提纲,通常情况下,按照事先设计好的提纲发问,但是也要随时针对被告人的回答及时进行调整。上文说过,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听取公诉人发问,不要重复发问。辩护律师发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

(2)被告人的法定从轻情节。

(3)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律师通过发问,一方面要向法庭展示自己的辩论点,即无罪、罪轻行为,将事实与情节问出来;另一方面要问出模糊不确定的内容。对于证据还有不确实、不充分的地方时,律师通过发问,向法庭展示该证据的不确定性、不客观性及证据链的不完整性,从而为下一步打下坚实的基础。

3.辩护律师发问证人

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当庭证词或宣读的证言,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言前后是否矛盾等。

4.辩护律师发问鉴定人

(1)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5)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等。

在辩护人发问环节,辩护人要提前做好准备,发问时要简洁明快,通过发问让法庭知道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在哪里,合理的怀疑在哪里;另外,也要适当运用一些技巧,发问是心理战,对于可能在法庭上说谎的证人,律师要通过发问促使其如实陈述。

(二)法庭举证、质证

1.对控诉方出示证据进行质证(www.xing528.com)

对控诉方提供的定案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律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质证:

(1)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2)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3)证据是否经检察机关重新收集。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17]规定,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质证时,可以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因此,若证据经辩护人质证,公诉人进行补充说明后,审判长认为该问题比较重要,也可能会让辩护人对公诉人的说明或意见进行答辩。或者辩护人自己认为该证据比较重要,也可以向法庭说明后自行答辩,把事情说清楚。

2.辩护人举证

辩护人举证时,要向法庭说明证据的形式、内容、来源及所要证明的问题。本章第三节“调查取证”中提到,律师调取的证据通常是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不建议律师调取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因此,辩护律师提交法庭的证据也是客观证据,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1)犯罪主体方面。被告人身份不是控方指控的行为人。

(2)犯罪行为方面。被告人无罪、犯罪行为不是被告人所为和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

(3)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等。

(4)刑事责任方面。被告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5)量刑方面。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庭审的第二个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控辩双方有充分机会阐明自己的观点及理论依据,在程序上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庭作出公正的裁决。

1.法庭辩论的要求

律师在庭前准备时就应当将辩论意见草拟好,做好充分的准备。在阐述时要简明扼要、抓住重点,围绕案件的定罪、量刑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以及控辩双方的分歧进行辩论,明确自己的辩论目的。在发言时要口齿清晰,不要重复啰唆、模棱两可。

2.第一轮法庭辩论的内容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辩护律师应当认真聆听,记录要点,补充辩护意见,调整答辩提纲。通常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至少有以下三点: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构成XX罪。

第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吸取的教训或警示。

第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

尤其是第一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公诉意见的灵魂。所以公诉意见一般会呈现出这样的逻辑分析:

首先,案件的证据均符合“三性”,可以用于定案。

其次,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犯罪事实清楚。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构成XX罪。

在了解公诉意见的逻辑后,相应的,律师的辩论意见则是针对公诉人的逻辑逐一进行反驳。第一轮辩论中,律师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来论证:

第一,针对犯罪事实的辩论。律师在辩论时应当对控方提供的事实进行事实不成立的辩论,以否定控方指控的事实。

第二,针对证据体系的辩论。审查哪些证据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使控方证据失去证据能力。如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是否存疑。

第三,对法律适用的辩论。律师要从事实、证据等各方面来论证控方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证明被告人事实的某个行为是否明确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重罪还是轻罪,是否构成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

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律师都要对公诉意见进行反驳。对公诉人的意见要区别对待,如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合理合法的,律师也要肯定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不要为了反驳而反驳。对于观点不正确、论证不充分的,律师要在答辩时指出观点不对并列出理由。对于观点正确,但是不全面的公诉意见,律师要进行补充说明。总之,律师在答辩时,要认真聆听公诉人的意见,并认真记录,及时调整自己的答辩提纲。

经过第一轮法庭辩论后,控辩双方的观点均已明朗,审判人员会总结各方的辩论观点,给控辩双方就一个或者多个焦点展开新的辩论。因此,在展开第二轮辩论时,律师要注意不要重复第一轮的观点,要将自己的辩论观点引向深的理论层次,紧紧围绕第一轮辩论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对于第一轮中未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以在第二轮中补充发表,需要强调的观点,也可以换个角度重申,以加深法官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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