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对所有的案件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具体的阅卷方法和阅卷作用与审查阶段阅卷大体相同,但是又有细微区别。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辩护律师首先要认真审查起诉书的内容与起诉意见书是否一致,如果两者存在不同之处,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变化的原因。在审判阶段,律师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材料:
(1)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审查这些证据是否充分。
(2)被告人是否认罪,其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
(3)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构成犯罪的,着重审查和收集其是否构成其他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
(4)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漏洞、矛盾。
审判阶段,律师应当结合审查起诉阶段制作的阅卷笔录,进一步深入研究,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www.xing528.com)
(二)会见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前面第二节、第三节中都有关于会见的内容,但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在实体上与前面两个阶段会有所区别,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主要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出示起诉书,征求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并判断起诉书的定性是否准确。
第二,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三,程序上如何应对问题。律师在庭前会见被告人时,需要了解是否需要申请证人出庭、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需要与其他同案被告人进行对质等。
第四,庭前辅导。律师会见时也要简要地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让被告人大概了解法庭审理情况,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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