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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提升: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技巧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方面,同本章第三节部分会见内容。以上证据不建议律师会见时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辩护律师应该在阅卷时吃透所有证据材料,将材料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梳理出来,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清楚,以摘要或概况的口吻告诉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记录在笔录中。

律师实务提升: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技巧

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方面,同本章第三节部分会见内容。笔者在此不予赘述,实体方面内容如下:

(一)出示起诉书并征求意见

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起诉书并征求其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确定的罪名以及适用法律的意见。

(二)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39条[13]规定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同时第4款也规定了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那是否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将复制的卷宗材料全部出示给犯罪嫌疑人看?笔者建议根据证据种类分别处理。

1.可以直接出示的证据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电子数据。

(5)鉴定意见。(www.xing528.com)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属于客观证据,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也不会有什么争议,其真实性本身也需要犯罪嫌疑人辨认。

2.慎重向犯罪嫌疑人出示的证据

(1)同案犯供述。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以上证据不建议律师会见时直接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辩护律师应该在阅卷时吃透所有证据材料,将材料中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梳理出来,在会见时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清楚,以摘要或概况的口吻告诉犯罪嫌疑人,并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记录在笔录中。

(三)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同样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具体的制作方法见上一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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