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5.5】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1日,潘女士与熊猫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金额44400元。原告潘女士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5000元后,被告熊猫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8月1日交付网站。同月20日原告从被告处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达离职了,现由程序员小克接手,8月4日原告收到了新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11日,程序员小克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原告验收和使用。此期间,原告在小克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2999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800元)。由于小克认为虚拟主机放着不用也太浪费了,所以原告让小克把网站代码上传到原告的虚拟主机上调试。目前网站仍然用的是临时域名。自小克请假回家后,被告直到2015年1月6日,仍然没有交付网站给原告验收和使用。同月7日原告给被告寄出挂号信《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收到后再三恳求,原告答应延期到该月21日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但直到2月10日也没交付。原告在2015年2月12日和27日给被告发送电子邮件再次要求解除合同,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不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交付迟延,且原告也同意项目延期,网站在2014年11月已交付给原告,但原告否认网站合格。
双方在电子证据的举证上都使用了大量QQ聊天记录。案件最大的疑点在于被告究竟在原告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哪些网页的上传和调试以及质量是否合格。原告因此去了相关网络公司被告知日志只能保留2个月,无法为其提供日志,去北京总部调查又需要法院的手续。最终,考虑到案件的取证成本可能大大超过胜诉金额,本案最终双方调解解决。
【实训要求】
请从律师角度,结合上述案例简述电子证据的认定及运用。
【参考分析】(https://www.xing528.com)
我国将电子证据列为证据的其中一个种类,认可电子证据的效力,但同时电子证据由于其依托的载体是网络,因此它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常会受到质疑。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为网站是否交付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因原告认可被告将网站代码上传到原告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调试,上传内容中哪些工作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当事人因为不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及时地收集电子证据导致了在案件中不能拥有主动权。
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1)由适格证人证明为真实的证据。参与电子证据生成与运作的技术人员,或者具备专业技能与经验、可以查证电子证据是否属实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适格的证人证明电子证据真实。
(2)经适格专家鉴定认为电子证据未遭修改。具备识别电子数据是否被修改技能的训练有素的专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证明电子证据是否真实。
(3)根据经验法则,如果电子记录的产生、存储、处理、发送、接收等环节上具有较高的可靠性与完整性,可以推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相对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既要求采用专业技术又必须及时实施。相对于公证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证据往往更加专业,难以被普通人否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系统就如同失事飞机的“黑匣子”一样,可以提供非常可靠的信息内容。如上述第1、2种情形,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案件中最主要、最可靠证据的来源者,但是通常成本费用较高,对于类似本案这种标的较小的案件来说,需要花费的案件成本会远高于胜诉金额,得不偿失。
所以,作为律师,要提醒自己的当事人,无论是哪种证据的收集,都应秉承着快速、及时的原则,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要注意对电脑上的每一页QQ记录采用连续拍照、摄像的方式固定形成时间及内容,这样后续一旦产生争议被告将很难否认。另外,要保证电子邮件的有效证明力,当事人可在不同阶段要求对相关事实进行合同条款的详细约定或者依法签订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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