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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规则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后提出新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即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只有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不受两次的限制。开庭时,人民法院仅就经过证据交换确定下来的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审理。

证据交换规则及注意事项

(一)定义

证据交换,指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为整理案件焦点、固定案件焦点和证据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交换证据的,仅限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原因是这类案件仅仅通过当事人限期举证尚不能达到明确案件焦点、固定证据的效果,无法进入庭审程序。只有进一步通过交换证据,才能把案件的争论焦点整理出来,把证据固定下来。至于证据不多或者案情简单的案件,由于争论焦点比较明确,仅仅通过限期举证便可以完成固定焦点和证据的任务,自然不需要再组织交换证据。

(二)证据交换规则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再经人民法院认可。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的组成部分,因此证据交换之日便是举证时限届满的时间。

证据交换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主持证据交换的审判人员,可以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也可以是合议庭之外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www.xing528.com)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审判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开庭时对这类证据不必再组织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案,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交换证据,要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确定下来。

在交换证据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后提出新证据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即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只有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可以不受两次的限制。

开庭时,人民法院仅就经过证据交换确定下来的争议焦点和证据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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