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产生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制度。限时举证,对实现庭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形成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通知书上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举证期限采取的是指定期间兼约定期间相结合的模式。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如果是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日,小额诉讼案件不得超过7日。
举证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过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期限内举证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
举证期限在性质上属可变期间,如果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理由成立的话,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同时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反之也要通知申请人。(www.xing528.com)
(三)确定
《民事证据规定》在2019年修正时新增加了相关条款确定了多种特殊情形下举证期限如何确定和适用。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55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将产生举证期限中止的效力,即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举证期限恢复计算,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恢复计算不等于重新计算;诉讼中新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享有举证权利,应当为其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同时适用于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举证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公告送达的案件,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该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提出新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也不是绝对不能提出新证据。但《民事证据规定》对新证据进行了严格限制: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经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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