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特征,通常意义上是指证据应当具有的,符合其内在的性质和要求的属性。民事证据的特征一般分为三种: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一)真实性
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假设、推测、臆想的东西,都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为此,一方面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全部或者部分的事实。如果某一事实确为客观存在,但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则不能作为民事证据使用。关联性一般由两种形式表现出来:(www.xing528.com)
第一,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第二,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例如,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甲向法院起诉被告乙,要求乙返还向甲所借的人民币5万元,同时原告甲向法庭提出申请甲方的证人丙出庭作证。证人丙在庭审中作证说,其在与甲、乙两人的聊天过程中,曾听到乙说过向甲借款5万元的事。此时,证人丙的证言就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与此同时,被告乙声称丙人品有问题,曾因诈骗被判刑,故而其证言不应被法庭采信。这个时候,这种所谓的品行证据就与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没有任何的关联性,故而不会被法院所采纳。如果证人丙向法庭承认,其所说的证言是从他人处听说的,则该证言可以被认为与待证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只不过该证据的证明力过于微弱,故而无法被法庭采信。
(三)合法性
民事证据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其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必须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提交人民法院,或者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依职权收集,而且取得证据材料的方法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过程必须合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