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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免责事由: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解析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一定情况下,学生即使发生了伤害事故,教育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减免事由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系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责任导致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教育机构免责事由: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解析

在一定情况下,学生即使发生了伤害事故,教育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除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减免事由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系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责任导致的伤害事故,教育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思考问题】

1.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如何判断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

【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 3.3】

【案情简介】

5岁的欧欧是彩虹幼儿园的学生,2019年12月5日,欧欧被父母送去幼儿园时还活泼好动,下午放学时父母却发现欧欧走路有点异常,带其去医院检查,发现欧欧的足跟处红肿,摄片后确认足跟中有异物,在其鞋子内有碎刀片,后经治疗痊愈。欧欧及其监护人因与园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思考问题】

1.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

2.若代理原告怎么处理?(www.xing528.com)

3.若代理被告怎么处理?

[1]参见陈兴良:《刑法竞合论》,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于最长时效的规定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此处消灭的是请求权而不是胜诉权

[3]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145页。

[4]参见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5]《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7]《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8]《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9]《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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