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客观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和教育机构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一)客观损害事实
构成教育机构侵权的前提要件是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客观的损害事实,造成了财产及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同时还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方面的损害事实。只有具有客观损害事实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教育机构侵权即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二)行为的违法性
教育机构在实施教学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未能正确履行或疏于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以及保护的责任,致使发生了本次侵权事故。教育机构不仅仅是狭义上的学校等机构,应该广义理解为教育机构及在教育机构工作的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者的职务行为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替代责任。
第一,在校期间对学生疏于管理的行为。这里的管理并非是对学生本人的管理,而是指学校对于自己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因为疏于承担自己的义务,致使损害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在校期间对学生疏于教育的行为。这里的教育是指对学生的教育行为,并非教学活动。需要注意,教育机构未对学生尽到教育的职责,导致学生在校期间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在校期间对学生疏于保护的行为。教育机构虽不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但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机构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因教育结构的疏忽怠慢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三)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简而言之,教育机构对于学生疏于管理、教育和保护的违法行为与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最终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伤害事故的损害结果系由于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四)教育机构在事故中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9]的规定,教育机构侵权案件中,适用的归责原则系二元化规则: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者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教育机构在承担侵权责任时,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否则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也就是确认教育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管理、教育和保护义务。
可以从三个方面循序渐进地来判断:首先,教育机构是否对学生有上述义务。上述义务的来源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可以是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包括了学生家长与教育机构签订的合约义务。其次,如果教育机构具有上述义务。是否尽到了上述义务,要看教育机构是否对此付出了必要的努力,尽到了对学生人身安全的合理、谨慎义务。最后,教育机构是否能够尽到上述义务。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需要具有可预见性、可避免性才能尽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若教育机构对于损害结果无法预见,那么也无法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就不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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