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一般规则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还有五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规则。
(一)出借、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我们针对强制保险不足部分进行梳理,原则上由实际侵权人即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实际使用人无驾驶资质;②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出借或出租的车辆存在故障;③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实际使用人的身体状况不适合驾驶车辆。在上述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仍然出借或出租机动车给实际使用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责任的限度
法条规定的“相应”如何来理解。需要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原因所占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与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要求承担共同连带责任,也可以要求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机动车实际使用人在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所有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追偿。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向机动车所有人主张全部责任,此处系单向连带责任。
(二)买卖二手车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出让人交付车辆给实际买受人,但是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侵权责任赔偿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权利人即受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尚未变更的登记车主即出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机动车系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有权交付即转移。(www.xing528.com)
第二,机动车的登记系管理上的登记,便于行政部门的管理,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登记。
第三,交通事故的一方系转让中的机动车。
第四,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于转让中的机动车一方。
(三)非法转让拼装车辆或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管理当中,本身就禁止拼装机动车,也不能转让报废的机动车。因此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在主观上都有违法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
(四)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盗抢机动车从立法角度来说,系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由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的行为强制中断了机动车合法使用人对于车辆运行的支配权,而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的合法使用人与事故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要求合法使用人承担责任明显不当。此时应当由肇事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取得对肇事责任人的追偿权。
(五)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53条[8]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首先,有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无理由赔付;其次,在没有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或者机动车权属不明即无法知道该机动车所有权人的情况下,适用垫付原则;最后,有关机构垫付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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