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律师,无论是代理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熟练掌握,在代理原告时能够提出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方式并举证主张成立。代理被告时则应当证明原告主张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合法或者不成立,让被告能免除不当侵权责任的承担损害。
(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概念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即指侵权人依据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可以将上述八种责任承担方式概括为财产、精神和综合型三种类型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点
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将侵权责任落实到具体形式。既然产生了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那么必须把概念变成实体,化抽象为具象才能起到法律的实际作用。侵权责任方式便是侵权责任的具体表现。
第二,既是责任,亦是义务。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既是一种责任的承担同时也是侵权人需要向被侵权人履行赔偿的一种义务。因此它既是责任,同时又是义务。
第三,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作为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是其中最主要的一种责任方式,无论是被侵权人遭受了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法律规定均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进行补偿。
(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原则
1.可合并适用原则(www.xing528.com)
在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每一种都有其特色,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损害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并适用。若仅用一种承担方式不足以全部救济被侵权人,弥补损害结果时,应当同时适用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2.适当处分原则
侵权人对于自己的请求权享有处分的权利。在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时,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应当充分尊重被侵权人对于请求权的适当处分权利。
3.救济损害需要原则
侵权责任的承担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救济损害结果,根据各种侵权案件的损害结果情况,适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求最大程度弥补被侵权人损害,实现救济目的。
4.必要先予执行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目的是为了及时止损,维护被侵权人的权利,防止损害结果产生不必要的扩大。
侵权行为承担方式除了可合并适用原则、适当处分原则、救济损害需要原则以及必要先予执行原则外,《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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