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
第一,房地产纠纷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调处,二是行政处罚。前者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后者则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两种形式可单独适用,亦可同时适用。
(1)行政调处是我国当前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一,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拥有管理权,处理房地产纠纷是其职责之一;其二,房地产纠纷往往涉及权属问题,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可凭借登记资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其三,房地产纠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问题,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起来更专业。
(2)行政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相对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管理权的重要措施。(www.xing528.com)
第二,房地产仲裁。房地产仲裁是指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在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等方面发生纠纷,经过协商不能解决时,请求房地产仲裁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行业规则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准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部分司法行为的效力。我国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有两个系统:一是各地方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我国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地产纠纷,有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二是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及其他纠纷。
第三,房地产纠纷诉讼。房地产纠纷诉讼分为房地产民事纠纷和房地产行政纠纷。房地产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为审理和解决有关房地产纠纷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以及由这些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房地产行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就当事人的房地产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诉讼。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扣留、吊销或拒发房屋建设、施工和土地使用规划等许可证和执照,对房地产建设使用、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拆除、查封等。
此外,还有调解、协商和解两种解决方式。调解是指纠纷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第三人的主持下,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互让互谅,达成和解协议。协商和解是指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合理解决纠纷。上述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于公可以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于私可以节省金钱成本、时间成本,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比拟的,故当房地产纠纷不可避免地发生时,从效率和成本上考虑,应优先采用调解、协商和解两种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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