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仲裁保全安排》填补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区际司法协助的一项空白。199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是针对两地终局性仲裁裁决相互协助的制度性安排,不包括仲裁保全协助。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的规定,香港可以对包括内地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海事案件外,内地不能对包括香港在内的域外仲裁提供保全协助。多年来,在香港仲裁机构受理的域外仲裁案件中,内地当事人数量占据首位。内地不对香港仲裁提供保全协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选择在香港仲裁的积极性。《仲裁保全安排》在保全方面将香港仲裁程序和内地仲裁程序类似对待,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地区限制的藩篱终被拆除,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香港仲裁的吸引力。
第二,《仲裁保全安排》是内地首次签署的向其他法域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涵盖的范围和内容超出了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协助,在“一国”之内给香港提供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更加有力的协助,为支持香港建设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三,《仲裁保全安排》对保全范围、申请保全的程序、保全申请的处理、保全费用、适用法律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实用的操作指南。《仲裁保全安排》实施后,两地法院将可通过预防性救济措施来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可以更加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www.xing528.com)
第四,《仲裁保全安排》体现了以仲裁地为标杆确定仲裁程序归属地的理念,这是对仲裁地法律意义认识的深化。近年来,以仲裁地为标准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成为主流观点,以仲裁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仲裁裁决籍属的观点逐渐被扬弃。相应地,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对仲裁地的重要性给予重视,仲裁地仲裁环境的好坏日益成为判断营商法治环境的一个指标。《仲裁保全安排》从善如流、紧跟潮流的做法,必将对《仲裁法》的修改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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